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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诚药业: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10-01  

                        证券代码:002675            证券简称:东诚药业          公告编号:2022-066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59 号)核准,核准烟台东诚药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0,918,700
股新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2,381,379 股,发行价格为 11.17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50,000,003.43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8,236,208.85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1,763,794.58 元。募
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9 月 16 日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天运[2022]
验字第 90050 号”《增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协议签署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
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设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
案》,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乙方”)、民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 2022 年 9
月 16 日,募集资金监管账户设立及存放金额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放金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烟台东诚药业 招商银行股份 535902012510866    244,000,003.43   补充流动资金和偿
集团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烟台                                        还有息负债

公司            开发区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535902012510866,截止2022年9月16日,专户余额为244,000,003.43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有息负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
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贾石健、阙雯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