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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威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2021年4月)2021-04-29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根据新修订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拟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
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 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
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称《证券法》)、《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广东
和《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公司信息披露的 司章程》”)有关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结合本
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制度。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
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第五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责任,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露义务人的责任,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 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和格式要求,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
及时、公平。                                  和格式要求,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
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 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
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 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
                                              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
                                              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
                                              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
内幕交易。
                                              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
                                              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
                                              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
                                              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
                                              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为。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
                                                 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
等。                                             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            第十三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
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
体发布。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
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临时报告义务。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
                                                 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
                                                 务。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广东省证监局,并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广东省证监局。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准。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
                                                 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
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 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 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
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 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
制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 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
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期限。
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
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
期限。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
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 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
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制人情况;                                    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
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十)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第二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
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 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
及对公司的影响;                              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
    (一)公司基本情况;                          经公司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
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 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 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
并予以披露。                                 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
                                             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
                                             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
                                             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
                                             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
                                             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
                                             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
                                             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
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 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
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 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
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公司的财 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公司的财务会
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 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证券 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证券交易
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所提交下列文件:
    ……
                                                   ……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七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七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
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 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 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
处理》规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 规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
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作出详细说明。

       第三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
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 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
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
化;                                           大事件;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产的决定;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 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
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备;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 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变化;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 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
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大变化;                                       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
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闭;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 大幅变动;
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
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 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 事务所;
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
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 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
表决权;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
被抵押、质押;                                 处罚;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 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
外收益;                                        履行职责;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总裁)外的公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
                                                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定的其他情形。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
                                                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
                                                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
                                                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六条 对于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第三十八条 对于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在处于筹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在处于筹
划阶段,虽然未达到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时点,但 划阶段,虽然未达到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时点,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
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
闻;                                            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情况。                                        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按照第三十五条或第三十         第三十九条 公司按照第三十七条或第三十
六条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 八条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
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                                          ……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
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
                                              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
三十四条或《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重大 十五条或《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重大事
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司参股公司或公司的关联人发生《股票上市规则》 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规定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相 披露义务。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         删除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
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删除
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
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五十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       删除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
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
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五十一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       删除
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
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五十二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     删除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
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五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     删除
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
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
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
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三       删除
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     删除
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六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
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 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
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信息披露 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 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信息披露
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
                                                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
                                                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
                                                宜。

    第六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              第五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
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 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公司 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 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
联关系的说明。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 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
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
                                                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六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第五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 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 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
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                                               ……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五)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
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 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
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广东证监 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严格执
局。                                           行内幕知情人管理登记制度,公司董事、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的信息不得对
                                               外发布,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
                                               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广
                                               东证监局。

                                                   ……

       第六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营管理层的       第六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营管理层的
责任:                                         责任: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经营管理层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营管理层应及
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 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已披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及其他相关信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营管理
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总监或部门经理必须保证该 层必须保证该等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
等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监事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监事的责任:
    ……                                           ……
    (五)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         (五)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
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会需签署书面确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 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司的实际情况。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
                                               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
                                               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
                                               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发生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
本制度第三十五条所述的情形时,应当主动告知 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
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
                                               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
                                               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
                                               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变化;
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
                                               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
                                               重组;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
                                              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
                                              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
                                              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
                                              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
                                              幕信息。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
                                              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七十三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发行股票时,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 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
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                          第六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
                                              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
                                              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
                                              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
                                              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
                                              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
                                              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                            第六十九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
                                             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
                                             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
                                             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
                                             意见。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 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
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 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
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 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
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 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
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 等文件的证劵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
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等。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
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
    (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
                                             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 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          (四)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
                                              织):
致行动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
    5.在过去12个月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
                                              者其他组织);
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
                                              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关联自然人:
                                                  4.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
                                              (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的自然人;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在未来十二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
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
                                              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关联自然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股份的自然人;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
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倾斜的自然人。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四)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
                                              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
刊和网站。
                                              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
                                              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
                                              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除上述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序号相应顺延调整。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