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威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年8月)2022-08-19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2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和《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及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且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召
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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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管理中心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管理中心合署办公。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和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
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
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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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
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
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
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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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
到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六)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
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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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管理中心及其下属财务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
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召开四次,每
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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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会须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
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
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
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电视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
通讯设备举行,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交流,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在表决票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上签字。以通讯方式参会的委员应
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扫描、拍照发至董
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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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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