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威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年8月)2022-08-19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2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
程序,搜寻人选,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员会及时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
除其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提名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
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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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被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提名委
员会会议的筹备、组织、日常工作联络等事宜。其中,董秘处牵头负责会议的筹
备、组织、日常工作联络等事宜,人力及行政中心和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资料的提
供及汇报。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规模及高管人
员构成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需董事会聘任的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
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
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裁及其他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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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
出关于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如果遇到紧急情况,
可以不经过上述程序,随时召集和召开委员会会议,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进行说
明。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二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做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电视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
讯设备举行,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交流,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在表决票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上签字。以通讯方式参会的委员应当
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扫描、拍照发至董事
会秘书保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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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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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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