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78 证券简称:珠江钢琴 公告编号:2015-038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26日10:00 2、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渔尾西路 8 号广州珠江钢琴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五号楼七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李建宁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788,332,767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82.46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785,395,301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82.154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937,4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 0.3073%。 3、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5,836,7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61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899,3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303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937,4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073%。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会全体成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 决情况如下: (一)《2015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一)《2015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87,626,7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04%;反对 706,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5,130,7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9039%;反对706,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09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87,626,7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04%;反对 706,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 2、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5,130,7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9039%;反对706,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09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87,626,7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04%;反对 706,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30,7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9039%;反对 706,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96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87,626,7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04%;反对 706,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30,7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9039%;反对 706,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96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87,626,7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04%;反对 706,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30,7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9039%;反对 3 706,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96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2015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87,626,7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04%;反对 706,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30,7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9039%;反对 706,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96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87,626,7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04%;反对 706,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30,7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9039%;反对 706,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96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八)《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87,624,7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02%;反对 706,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6%;弃权2,008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2、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28,7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8695%;反对 706,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961%;弃权 2,008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4%。 4 (九)《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87,624,7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02%;反对 706,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6%;弃权2,008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2、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28,7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8695%;反对 706,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961%;弃权 2,008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4%。 (十)《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87,624,7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02%;反对 706,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6%;弃权2,008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2、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28,7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8695%;反对 706,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961%;弃权 2,008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4%。 (十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修订稿) 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87,624,7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02%;反对 706,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6%;弃权2,008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2、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28,7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8695%;反对 706,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961%;弃权 2,008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4%。 (十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5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87,626,7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04%;反对 706,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30,7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9039%;反对 706,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96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三)《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87,626,7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04%;反对 706,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30,7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9039%;反对 706,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96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四)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其填补措施(修 订稿)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87,624,7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02%;反对 706,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6%;弃权2,008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2、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28,7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8695%;反对 706,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961%;弃权 2,008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4%。 (十五)《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填补措施作出承诺的议案》 6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87,624,7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02%;反对 706,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6%;弃权2,008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2、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28,7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8695%;反对 706,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961%;弃权 2,008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4%。 (十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 事宜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87,624,7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02%;反对 706,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6%;弃权2,008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2、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28,7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8695%;反对 706,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961%;弃权 2,008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4%。 (十七)《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87,626,7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04%;反对 706,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30,7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9039%;反对 706,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96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八)《关于参与投资设立广州国资国企创新投资基金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7 同意787,626,7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04%;反对 706,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30,7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9039%;反对 706,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96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见证意见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朱奕锋律师、骆俊菲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