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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珠江钢琴: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2017年4月)2017-04-26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
关联交易公平、公正、不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事项。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2、由上述第 1 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
    3、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5、有关监管部门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
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五条 公司与第四条第 2 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
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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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 1、2 项上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
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
女配偶的父母。
    5、有关监管部门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
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
在未来 12 个月内,符合上述第四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为公司关联人;
    2、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有本条第四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关联关系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
    第九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
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和战略投资部登记、更新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及
时通知运营管理部。战略投资部和运营管理部登记、更新子公司关联人的名单。
    由运营管理部汇总关联人名单,及时书面通知公司财务管理部、法律部和审
计部,并由公司财务管理部书面通知下属控股子公司财务主管部门,当公司及其
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各公司财务主管部门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
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
报告义务。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范围及原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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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代理;
    (七)提供或接受劳务;
    (八)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九)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一)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二)签订许可协议;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
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三)书面协议的原则,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
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四)尽量避免关联交易;
    (五)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原则;
    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在对涉及与其有利害关
系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
对涉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
    (六)公司董事会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
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和审
计;
    (七)禁止关联自然人投资、参股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业务关系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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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禁止该等人员及其投资的企业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要求: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
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
择交易对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遵循有关规定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将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
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
易事项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作出决定,下属子公司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需
由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与方法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关联交易所涉及之转移资源、劳务或者义务的对
价。
    第十五条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相应的法规、政策规定的价格;
    2、一般通行的市场价格;
    3、如果没有市场价格,则为推定价格;
    4、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宜推定价格的,按照双方协议定价。

    (二)交易双方应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内容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应的
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本制度所称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相应的法规、政策规定的价格,
是指国家或地方对部分商品的特殊定价;
    (四)本制度所称市场价格是指以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
确定的商品或劳务的价格;
    (五)本制度所称推定价格是指依据生产成本加一定合理平均利润确定的价
格;
    (六)本制度所称协议价是指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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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必须取得或要求关联人提供确定价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该
关联交易协议的价格依据。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
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
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等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八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
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低于 10 万元的,以及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含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累计金
额)低于 100 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二)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
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为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以及公司拟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
联交易累计金额)为 10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值绝对值 0.5%的,由公司总经理报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
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为 3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的,以及公司
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
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为 30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以下(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 0.5%以上 5%以下的,应由 1/2 以上独立
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
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多于 300 万元的,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含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多于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多于 5%的,应由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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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三)、(四)、(五)款的关联
交易时,独立董事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
断的依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应当切实履行诚实勤勉职责,如实详尽
地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是否有利提出意
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书面协议应当明确、具体,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合约各方的姓名或名称、合同的签署日期、交易标的、交易价
格、交易结算方式、交易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履行合同的期限,合同的
有效期。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
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下列情形的,
不得参与表决:
    1、与董事个人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
    2、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或控制权的,该等企
业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3、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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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有关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
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四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其他董事也可以申请有关联关系
的董事回避,上述回避申请应在董事会召开前 5 日提出。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自行要求回避的,由该关联董事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董事会决定;其他董
事、监事要求关联董事回避的,由上述董事、监事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由董
事会决定;上述董事会决定,在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参与表决,且不将其表决权
计入有效总表决权的情况下,由有权表决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二)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该事项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
联董事不足 3 人的,应将该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由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
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
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
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
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二十六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
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
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前条所规定的
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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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二十八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与表决程序:
    (一)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该项交易
的关系并自行申请回避;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董事会可以申请关联股东回避,上
述回避申请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10 日提出,董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请通知有关
股东;
    (二)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应当向大会说明关联股东及具体
关联关系。

    (三)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该项关联交易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关联交易事项应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
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
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
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
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
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借款。

                                     8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
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除应当及时披露外,公司还应当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三十三条   关联交易涉及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提
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
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首次进行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的“购买原材料、
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和“委托或者受托
销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方订立书面协议,根
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
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
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
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
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对于
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
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重新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已按本制度规定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在执行过程中,其协
议主要条款(如定价依据、成交价格或付款方式等)未发生显著变化的,公司应
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作出说明。

                            第六章       附   则

                                     9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有关内容若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时,
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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