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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珠江钢琴: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5-18  

						证券代码:002678          证券简称:珠江钢琴           公告编号:2017-022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5 月 17 日 14:00
     2、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渔尾西路 8 号广州珠江钢琴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五号楼七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李建宁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785,890,593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82.20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785,154,893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82.129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735,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77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735,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7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735,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770%。
    (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公司聘请的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
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议案《2016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5,160,5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71%;反对
7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48%;反对 73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2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议案《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5,160,4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71%;反对
73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612%;反对 73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3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独立董事张捷先生代表独立董事进行了 2016 年度述职。
   (三)审议通过议案《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5,160,5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71%;反对
7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48%;反对 73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2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议案《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5,160,4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71%;反对
73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612%;反对 73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3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议案《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5,160,4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71%;反对
7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29%;弃权 1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612%;反对 73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252%;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6%。
   (六)审议通过议案《2016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5,160,4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71%;反对
73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612%;反对 73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3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议案《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7 年审计机构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5,160,4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71%;反对
73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612%;反对 73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3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议案《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5,160,5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71%;反对
7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48%;反对 73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2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九)审议通过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对董事
会授权的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5,160,5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71%;反对
7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48%;反对 73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2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审议通过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5,160,4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71%;反对
73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612%;反对 73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3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一)审议通过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5,160,4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71%;反对
73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612%;反对 73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3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二)审议通过议案 12.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5,160,4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71%;反对
73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612%;反对 73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3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三)审议通过议案 13.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5,160,4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71%;反对
73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612%;反对 73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3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四)审议通过议案 14.00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5,160,5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71%;反对
7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48%;反对 73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2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五)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15.01.候选人:陈 骞,同意股份数:785,154,8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99.9064%,选举陈骞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与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一致。
    15.02.候选人:聂铁良,同意股份数:785,154,8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99.9064%,选举聂铁良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与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一致。
    15.03.候选人:周延风,同意股份数:785,154,8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总数的 99.9064%,选举周延风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与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一致。
    15.04.候选人:王怀坚,同意股份数:785,154,8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总数的 99.9064%,选举王怀坚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与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一致。
    15.05.候选人:刘 涛,同意股份数:785,154,8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99.9064%,选举刘涛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与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陈骞、聂铁良、周延风、王怀坚、刘涛担任独立董事后,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见证意见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陈伊利律师、周雪丽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