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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珠江钢琴:关于签订《收地补偿补充协议》及收到土地补偿款的公告2017-05-23  

						证券代码:002678          证券简称:珠江钢琴         公告编号:2017-025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收地补偿补充协议》及收到土地补偿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已于2017年2月8日以251,888万元成
功出让了广州市荔湾区土地开发所(土地开发所)征收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位于荔湾区芳村大道茂香园13号的土地,
近日公司与土地开发所就收地补偿事项签订了《收地补偿补充协议》(以下
简称“本协议”)。关于该地块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12月3日、
2017年2月1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土地交储的进展公告》、《关于土
地挂牌出让的实施进展公告》。
    一、本协议主要内容
   (一)收地补偿款
    确认公司位于芳村大道茂香园13号的地块落入AF020106地块内的收地补
偿总额为152,777,430.10 元(人民币壹亿伍仟贰佰柒拾柒万柒仟肆佰叁拾元
壹角)(即容积率3.0以内部分用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60%)。
   (二)土地开发所支付补偿款的时间、数额及方式
    1、公司与开发所签订本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公司结算补偿款的
80%,为104,232,320.88元(人民币壹亿零肆佰贰拾叁万贰仟叁佰贰拾元捌角
捌分)(该部分为收地补偿总额减除首期补偿款后剩余补偿款的80%)。
    2、本协议项下地块储备成本经区财局结算审核审定后,并在区财政将土
地储备成本返还土地开发所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再支付剩余20%的结算补偿
款。收地补偿款金额以区财政局审定为准。
   (三)珠江钢琴关于提取芳村大道茂香园13号地块出让补偿款确认表
 序号                        项目                         内容
  1                        地块名称                   AF020106地块
  2                    可补偿面积(㎡)                   7060
  3                    计算补偿款容积率                    3.0
  4                  地块出让单价(元)                12,022.1459
             补偿款总额(容积率3.0以内土地出
  5                                                  152,777,430.10
                   让成交价款的60%)(元)
  6                    已支预付款(元)                22,487,029
  7           本次提取剩余补偿款的80%(元)          104,232,320.88
  8                    剩余补偿款(元)               26,058,080.22
      二、收款情况
      公司于2013年10月收到首期土地补偿款22,487,029元,详见公司于2013
年10月2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及《证券日报》的《关于收到首期土地收储补偿款的公告》。
      公司于近日收到剩余补偿款的80%,为104,232,320.88元,根据企业会计准
则的相关规定,上述土地补偿款按规定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具体的会计处理以
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该补偿款将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剩余补偿款为26,058,080.22元,公司收到剩余补偿款后将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
      三、备查文件
      《收地补偿补充协议》
      《银行进账单》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