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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珠江钢琴: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17年9月)2017-09-14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
股东的利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
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理财的行为。
    公司委托理财所涉及业务必须是保本型理财产品。
    本制度不适用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
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投资。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
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公司
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委托方应是资信、财务状况良好且无不良
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银行。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
最大收益,预期收益率原则上必须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兼顾与相关银行合作关系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符合
公司的经营需要和长远规划。
    第四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
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募投项
目建设。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六条 根据委托理财额在连续12个月内的累计额的大小,其审批权限如下:
   (一)累计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含30%)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二)累计额小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时,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
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
行风险性评估,并提交公司财务负责人对风险进行审核;
   (二)财务负责人向董事会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
   (三)根据第六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议批准,批准后由财务会计部门实
施。
                     第三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会计部,主
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
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事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
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财务状况良好且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
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组织将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委托方营业执
照复印件等提交合同审批部门进行预审,之后提交财务负责人进行风险审核;
   (三)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受托方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
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乃至董事会,以便公司采取有效
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四)在理财业务到期日,负责向受托方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
   (五)负责及时将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表正本、银行营业
执照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第九条     公司财务会计部在每次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向董事会提
供合同审批表、理财协议、受托方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及内部联络函。财务会计部
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
理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应对提交董事
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财务会计
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
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