奋达科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0-31
证券代码:002681 证券简称:奋达科技 公告编号:2018-103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8 年 10 月 30 日 14: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洲石路奋达科技园办公楼 702 会议室
3.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肖奋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77,265,616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42.2371%。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8 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76,506,95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2006%;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7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数 758,65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65%。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
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58,657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6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份回购相关事宜的议
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877,247,11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9%;反对 1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为:同意 740,15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615%;反对 1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877,213,11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40%;反对 1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弃权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情况为:同意 706,15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799%;反对 1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85%;弃权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16%。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877,213,11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40%;反对 1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弃权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情况为:同意 706,15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799%;反对 1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85%;弃权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16%。
4.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877,214,71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的
99.9942%;反对 1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弃权
3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情况为:同意 707,75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908%;反对 1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85%;弃权 3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70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彭素球、郭芷菁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