奋达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2018-12-05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77,003,786元。 2,064,625,703 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司收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 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董事会会议决议。
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职工。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