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洲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9年1月)2019-01-10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一九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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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目 录 ..................................................... 1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股东 .................................................. 1
第三章 股东大会 .............................................. 2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 4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 ........................................ 6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 ........................................ 6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 7
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2
第九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 15
第十章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15
第十一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 15
第十二章 附 则 ............................................. 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职责与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规范
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维护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龙洲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特制定《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
“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
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
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股份托管,公司将根据与证券
登记公司签订的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及时掌握公司的
股权结构。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资料的查询工作由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
第五条 公司股东应依法在证券登记公司进行股份登记,除发起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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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其他股东均自登记之日起成为公司合法股东,发起人股东自公司设立
之日起为公司合法股东。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并依法在公
司指定报纸上公告,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股东。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三章 股东大会
第七条 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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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
加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现场、网络方式进行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
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第十条 股东(含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知情权、
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十一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
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
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
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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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期限按时召集股东大
会。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
理由并公告。
第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
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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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
完整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福建证监局和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福建证监局和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
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
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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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二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召集人。
对于涉及投资、资产处置和收购兼并、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解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等重大事项的
提案,均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
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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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股权登记日;
(六)股东大会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
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发出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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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文件包括会议通知、授权委托书、会议议案、
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其他相关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准备,其中会议通知、授权委
托和会议议案等文件最迟应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一日备齐。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
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安排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且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
间。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
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
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第三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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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授权的人作为代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相关证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持股凭证、代理人的
身份证)应在公司通告的登记期限内以传真形式报送于公司联系部门,文
件正本应当于股东大会召开前报送公司(与传真件一致)。
第三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六)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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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设两位副董事长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
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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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
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第四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
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四条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有权就议事日程或提案提出质询。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应就股东提出的质询做出回答,或指示有关负责
人员做出回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
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提案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共同利
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五条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时,应在会议召开前进行登记,并在会议
安排的规定的时间内发言,发言顺序按登记的顺序进行,在规定的时间内
未能发表意见的股东,可以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告主持人。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不具备本规则确定出席会议资格的;
(二)蓄意扰乱会场秩序的;
(三)衣冠不整有伤风化的;
(四)携带危险物品或动物的。
如果前款所列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令工作
人员强制其退场。必要时可以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四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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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福建证监局及深交所报告。
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就该
关联交易事项作适当陈述,但不参与该关联交易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
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向股东
大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
和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该股东坚持要求参与投
票表决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所有其他股东适用特别决议程序投票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条 如有下列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
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
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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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只有该关联股东;
(二)关联股东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提案被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
(三)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的得票数应当分别排序、单独计算,以保证董事
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与比例。
为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如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股东大会对提案亦可采取集中表决的表决规则,即在所有提案由与会股东
审议完毕后集中表决。
第五十二条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
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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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
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
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
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
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提案全部审议并形成决议后,股东大会会议主
持人可以宣布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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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十章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一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
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承办实施;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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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办理的事项,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本规则所称的总经理又称总裁,副总经理又称副总裁。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或者本规则的有关条款与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对相关事项没有规定的,按本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作为章程附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于公司上市之
日起实施。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订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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