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洲股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2019-04-08
证券代码:002682 证券简称:龙洲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0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洲股份”)股
东新疆兆华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兆华投资”)和天津兆华
创富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兆华创富”)作为一致行动
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72,687,61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9253%。由于兆
华投资和兆华创富作为一致行动人,减持比例应当合并计算。
2、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4 日收到兆华投资《关于减持龙洲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部分股份的计划书》,其计划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
日后的 3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高于
5,623,686 股(含 5,623,68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1.0000%。
一、股东基本情况
1、减持股东名称:新疆兆华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2、一致行动人持有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兆华投资和兆华创富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有限售条件 无限售条件 合计持有股数 占总股本比例
股东名称
股份(股) 股份(股) (股) (%)
兆华投资 34,659,373 34,659,375 69,318,748 12.3262%
兆华创富 1,684,432 1,684,432 3,368,864 0.5990%
合 计 72,687,612 12.9253%
注:表格中尾数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
二、兆华投资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企业自身资金周转需求;
1
2、股份来源:兆华投资作为公司 2016 年度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
而获得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比例:计划减持不超过 5,623,686 股,占公司总股本
比例不超过 1.0000%;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
5、减持价格:根据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确定;
6、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
即:2019 年 4 月 30 日至 2019 年 7 月 29 日;
7、过去十二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过去十二个月内未减持公司股份。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兆华投资作为公司 2016 年度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截至目前尚
在履行的承诺事项如下:
序号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天津兆华领先有限公司(下称“兆华领先”)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8,500 万元、10,500
万元和 12,500 万元。在计算实际净利润时,若兆华领先使用
了龙洲股份自有资金作为流动资金,则上述净利润需扣除该
等资金的资金成本。
若兆华领先未在业绩承诺期中任意年度实现承诺净利润,
1 业绩承诺
则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与累积承诺净利润数的差额部分由业绩
承诺方根据《业绩补偿协议》的有关约定进行补偿。
业绩承诺期间内,如兆华领先累积至当年实现的实际净利
润超过累积至当年的承诺净利润数,则该年度业绩承诺方无
需对龙洲股份进行补偿,而且该等超出部分应累积计入下一
年度净利润。
第一期,兆华领先完成 2016 年度、2017 年度的承诺净利
润数或履行补偿义务后,应于上市公司的 2017 年度年报披露
或业绩承诺方履行补偿义务(如有)后(以二者孰晚为准)
十五(15)个工作日内将承诺人所持对价股份扣减已用于业
2 股份锁定 绩补偿的股份数(如有)后 50%的股份解除锁定并解除质押;
第二期,兆华领先完成 2018 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数或履行补
偿义务后,应于上市公司的 2018 年度年报披露或承诺人履行
补偿义务(如有)后(以二者孰晚为准)十五(15)个工作
日内将承诺人所持未解锁解押的对价股份扣减已用于业绩补
2
偿及减值补偿的股份数(如有)后 25%的股份解除锁定并解
除质押;
第三期,业绩承诺期届满且 2019 年度结束后,应于 2020
年 1 月底前将承诺人所持未解锁解押的对价股份的剩余股份
(如有)全部解除锁定并解除质押。
承诺人自愿按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
诺与补偿协议》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锁定期安排。
如根据中国证监会与深交所有关重大资产重组所涉股份锁
定之规定和要求,上述约定的解锁解押日尚不符合该等规定
和要求的,则自满足该等规定和要求后十五(15)个工作日
内办理解锁解押手续。
(1)在承诺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承诺人推荐人选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以及本次交易相关方之兆华领先核心管理
层任职期间(且持有承诺人股权时),承诺人及其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企业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上市公司生产的产品构
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上
市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法律政策变
动除外。
(2)在承诺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承诺人推荐人选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以及本次交易相关方之兆华领先核心管理
层任职期间(且持有承诺人股权时),如上市公司进一步拓
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承诺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
不与上市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上市公司拓
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承诺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3 避免同业竞争
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
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上市公司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
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法律
政策变动除外。
(3)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人承诺在其不持有上市公司股
份后的 3 个月内变更实体名称,确保承诺人及其关联方(除
兆华领先及兆华领先子公司外)不再使用“兆华”字号,亦
不再使用含“zhaohua”的域名;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除
已设立的“北京兆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外,承诺人不再设
立含有“兆华”字号的新实体,开展相关业务也不再使用“兆
华”字号,且不得再申请包含“兆华”字样或相关 LOGO 标识
的注册商标。
(4)在承诺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承诺人推荐人选担任上
3
市公司董事、以及本次交易相关方之兆华领先核心管理层任
职期间(且持有承诺人股权/资产份额时):承诺人全力从事
及/或全力支持兆华领先业务发展,保护兆华领先利益;未取
得上市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承诺人不得直接或间接的拥有、
管理、从事、经营、咨询、提供服务、参与任何与兆华领先
主营业务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行为的实体。
(5)承诺人的控股子公司/普通合伙人间接控制的公司“天
津市长芦新材料有限公司”已经停止全部经营活动,正在办
理公司清算。天津市长芦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清算、注销期间,
不从事、参与任何与兆华领先主营业务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
行为。
(6)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承诺人将向
上市公司赔偿一切直接损失。
(1)在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期间,承诺
人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决不
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
使用上市公司(含上市公司下属企业,下同)的资金或资产。
(2)本次交易完成后,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企业与上
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不会利用自身
作为上市公司股东之地位谋求与上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
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会利用自身作为上市公司股
东之地位谋求与上市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与上
规范和减少 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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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
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
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
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
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企业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股东大会,平等地行使相应权利,承担
相应义务,不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审议涉及承
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企业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在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上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
不竞争与团队 为保证兆华领先持续发展和保持持续竞争优势,兆华投资
5
稳定承诺 代表兆华领先核心管理层在此承诺:自本次交易完成日起至
4
业绩承诺期结束后三(3)年内应在兆华领先持续任职,并尽
力促使兆华领先现有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自本次交
易完成日起至业绩承诺期结束后三(3)年内保持稳定。
兆华投资代表兆华领先核心管理层特别承诺:其在兆华领
先任职期限内未经龙洲股份书面同意,不得在龙洲股份、兆
华领先以外,从事与兆华领先现有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
务或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主体从事该等业务;不
得在其他与兆华领先现有主营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任职
(兆华领先子公司除外)。兆华领先核心管理层自兆华领先
离职后两(2)年内不得在龙洲股份、兆华领先以外,从事与
兆华领先现有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或通过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其他经营主体从事该等业务;不在同兆华领先现有主
营业务存在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公司任职或者担任任何形式
的顾问;不以龙洲股份或兆华领先以外的名义为兆华领先现
有客户提供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或服务。
兆华投资保证:若兆华领先核心管理层的任何人士如违反
上述条款的承诺且离职日期在业绩承诺期完成后三(3)年之
内的,除其违反上述承诺的所得归兆华领先所有外,该人士
还应将其于本次交易中所获对价的百分之十(10%)作为赔偿
金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兆华领先。同时涉及协议规定的其他补
偿的,兆华领先核心管理层应分别承担补偿责任。存在以下
情形的,不视为其违反任职期限承诺:(1)兆华领先核心管
理层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被
宣告死亡而当然与上市公司或兆华领先终止劳动关系的;(2)
龙洲股份或兆华领先或兆华领先的子公司违反协议或劳动合
同的相关规定解聘兆华领先核心管理层,或调整兆华领先核
心管理层的工作岗位导致其离职的;(3)其他经龙洲股份同
意的情形。
兆华领先核心管理层就上述三项之相关承诺事项出具不可
撤销的《承诺函》作为协议附件,如果兆华领先核心管理层
违反其在协议项下的相关承诺,给龙洲股份或兆华领先造成
损失的,兆华领先核心管理层应赔偿龙洲股份或兆华领先的
全部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兆华投资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兆华投资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本次股份减持计
划不存在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后续将继续严格遵守股份变动的相
关规定并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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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兆华投资将根据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情况自主决定实施本次减持计
划,减持价格具有不确定性。
3、兆华投资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
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
影响。
4、兆华投资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将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兆华投资出具的《关于减持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的计划
书》。
特此公告。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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