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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洲股份:沥青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2-05-12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沥青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沥青作为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
公司兆华供应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华公司”)生产经营的
主要原材料之一,单位价值较高,其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较大。
为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规避和防范沥青价格波动给
公司带来的经营风险,降低沥青价格波动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拟开展沥青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为规范公司的沥青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根据商品交易
所有关期货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开展沥青期货交易的主体为其全资子公司兆华公司及其
下属子公司。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兆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未经公司同
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在订立远期产品销售合同、参与投标且中标数量可以预计、
远期产品销售数量可以预计时,预先以合适的价格通过买入相应期货合约
或订立远期采购合同进行套保;实际采购原材料时通过卖出相应期货合约
或执行远期采购合同实现套保。通过对冲,以锁定利润,达到规避价格波
动的目的。套期保值操作应坚持“品种相同、不超数量、月份相同”的原
则,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在基差不合适、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也可
以用期权套期保值,达到同样的效果。
    第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进行期货业务只能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二)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限于公司沥青;
    (三)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与远期订单所需原材料数量相匹配;
    (四)期货、期权持仓时间应与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或大致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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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六)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仅限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得从事其他期
货交易活动;
       (七)公司应具有与期货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交易。公司应严格控制期货交易的资金规模,
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分工

       第五条 公司设立期货业务领导小组,为公司期货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六条 期货业务领导小组由公司财务总监、审计总监和兆华公司董
事长、总裁、分管副总裁、分管财务副总裁、财务部经理组成,兆华公司
董事长担任期货业务领导小组组长。
       第七条 期货业务领导小组以会议形式进行期货业务讨论,并根据第
三章审批权限所规定内容进行决策。期货业务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负责召
集。
       第八条 根据本制度第三章审批权限所规定内容进行决策后,兆华公
司总裁负责套期保值指令的下达和执行。
       第九条 兆华公司套期保值操作人员负责期货保值业务的具体执行,
由套期保值操作人员负责依据指令完成期货开平仓或交割工作。
       第十条 兆华公司财务部负责调拨期货保值所需资金,监控期货账户
资金流向及风险,并负责对期货保值业务的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实施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总余额不得超过 15,000 万元。
       保证金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范围内的交易(但不包括交割
当期头寸而支付的全额保证金在内,下同),由兆华公司总裁审查决定。
       保证金总余额超过 6,000 万元不超过 10,000 万元范围内的交易,由

                                   2
兆华公司董事长审查决定。
    保证金总余额大于 10,000 万元不超过 15,000 万元范围内的交易,由
公司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审查决定。

                            第四章 授权制度

    第十二条 兆华公司与期货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兆华公司合同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兆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
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三条 兆华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
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
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兆华公司总裁签发。
    第十四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
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五条 如因任何原因造成被授权人变动的,授予该被授权人的权
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自通知之时起,
被授权人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十六条 兆华公司沥青事业部采购部结合已签署产品供销合同或中
标通知书的具体情况,根据原材料市场价格行情,拟定期货套期保值交易
方案,报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七条 沥青事业部采购部每周核对仓单数量,当原材料、在制品
库存量及期货持仓量之和仍小于订单总量且期货价格低于现货价格时,可
以差额量为限,向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提出保值方案,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可
根据正常生产经营仍需使用的材料品种和数量,以书面形式确定期货保值
追加量。
    第十八条 若原材料现货库存量及期货持仓量超过实际原材料需要量
时,为规避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风险,经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批准,兆华公

                                  3
司可以在期货市场将多余量在期货保值追加量中卖出平仓,严禁在无现货
库存或期货持仓情形下进行卖空交易,具体操作量由期货业务领导小组确
定。在期货合约到期前,兆华公司与原材料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根据
兆华公司现货采购情况将持有的期货合约平仓。
    第十九条 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根据交易账户资金占用情况,结合保值
方案提出资金申请计划,按照兆华公司资金拨付审批制度批准后,由财务
部及时将资金调拨至期货专用账户。
    第二十条 兆华公司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在每天期货交易结束后,将当
天的期货交易明细打印并存档,存档年限为三年。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
现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开展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1、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2、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
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报告公司期货业务领导小组,以
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
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业务人员,加强相
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和兆华公司财务部分别根据每次交易
情况建立套期保值统计核算台帐并定期向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报告汇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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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套期保值操作人员于月初 5 个工作日内向期货业务领导
小组提交上月套期保值业务报告,包括上月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
结算状况、套期保值效果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
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者超过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
者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兆华公司应当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八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
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若
因相关人员泄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公司可视具体情况给
予开除或其他处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
内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度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兆华公司
承担。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期货交易等行为,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
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因
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采取扣留工资奖金、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
法方式,向其追讨损失。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的,由公司向司法机关报案,
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
“高于”、“低于”不含本数。公司期货业务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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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制度规定执行,并自觉接受公司内审部或公司外聘的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对期货经纪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评
审,经评审不合格的可进行更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其修订、最终解释
与考核权归公司董事会。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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