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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洲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022-12-12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目         录


目   录 ...................................................... 1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权限和管理机构 ............................. 2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程序 ....................................... 3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 4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处置 ....................................... 5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考核 ....................................... 6


第七章   附   则...............................................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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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
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龙
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
供支配的资源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委托理财、证券
投资、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
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
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
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或其他有
价证券;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
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则是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优化公司资源配置,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公司及控股公司,联营企业以
及合营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权限和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要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办理。对外投资的权
限原则上集中在公司;子公司采取授权办理方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
会。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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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八条     经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当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具
体实施。
    第九条     公司投资发展部为公司投资活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
组织公司相关业务单位和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可行性分析、综合论
证并提出建议,进行公司投资管理业务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
证书等须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及法律顾问把关、审核。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部门。公司对外
投资项目确定后,由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严格执行借款、审批和付款 程
序,协助项目归口部门办理出资手续,并根据公司相关管理要求履行对投
资项目的财务管理、监控等相关职能。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或公司指定的专门工作机构按其职
能参与、协助和支持公司的投资工作,并履行相应的管理与服务职能。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程序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必须提交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报公司审查批准;涉及交易对手方的,应提交交易对手方履约能力分析说
明。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分析报告及交易对手方履约能力分析说明原
则上由相关子公司负责,公司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一)投资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投资项目名称、投资目的、被投
资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名称、地址、规模、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注册
资金、工商税务登记等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应的附件)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
题。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包括项目提出、被投资企业所处行业
分析、国家产业政策基本情况、与公司发展战略相容度情况、被投资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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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基本情况(包含内容同上)、被投资企业的现状和发展前景(重点关注
投资项目的核心竞争力分析、市场供需分析等)、投资形式、投资量、资
金来源、投资效果、效益测算、投资项目存在的风险与对策分析及其他需
要说明的事项等。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内容应重点对投资目标、规模、方式、
资金来源、风险与收益等作出客观评价;采用并购方式进行投资的,应当
严格控制并购风险,重点关注并购对象的隐性债务、承诺事项(隐性债务
的调查和承诺事项在相关的尽调报告和投资协议中体现)、可持续发展能
力等;在盈利预测方面,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占有资料,运用切合实
际的预测方式,科学地预测未来前景;在资金筹措方面,应当有具体的资
金筹措方案、计划表,明确未来资金筹措的结构、方式和规模,规划好未
来资金的用途等,对筹资成本和潜在风险作出充分评估。
    第十四条   凡经公司批准同意的对外投资项目,均应按《公司法》和
国家对各类合资合营、合作等形式的联营企业的有关规定,与被投资企业
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合同和制订章程,未经批准的投资项目,不得 擅
自事先签定对外投资协议、合同和制订章程。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对外投资审查、审批的规范化、程序化,公司投
资发展部负责投资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发展部根据相关公司提交的文件材料的真实
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可行性进行审查。各种对外投资项目,先由公司投
资发展部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步分析报告,经公司专题会议审议后决定
是否对项目进一步作调查评估;对有意向进一步调查评估的项目,根据项
目的具体情况成立专门的工作团队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完成项目各项调
查报告及评估报告后,综合提出投资建议并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定,然后,
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由各有权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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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相关子公司具体
实施对外投资计划,相关部门或人员配合其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
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或指导相关公司按照会计核算的有
关 规定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投资发展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应依据其
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
出专项报告,提请公司讨论处理。
    第二十条      相关子公司应切实履行好管理或经营职能。投资发展部和
财务部门会同相关子公司定期负责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
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投资合同的履行情况、存
在问题和建议等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由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跟
踪,并会同财务、审计等部门对投资效果进行评价。投资发展部应在项目
实施后三年内的合适时间向公司书面报告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标的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投资合同履行情况等。子
公司相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对公司上述职
能部门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处置

    第二十二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依法收回对外投
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的;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
施破产的;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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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合同约定的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三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依法转让对外投
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收回及转让审批程序及权限参 照批
准实施权限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投资发展部、财务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做好投资收
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二十六条      被投资企业破产、解散或经营终止时,应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的协议、章程规定,参与清算,并在清理过程中最大限度 地
减少对外投资的损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    相关子公司对提供的对外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
研究报告等资料,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的情况,致使对外投资造成损失,
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玩忽职守、造成资产流失的,要追究经济和法律责
任。
    公司职能部门在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职能时,相关子公司未及时、
准确、完整地配合、协助公司职能部门履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
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外投资审查部门审查不严,敷衍了事造成经济损失
的,玩忽职守,谋取私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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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
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
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总经理又称总裁。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013 年 5
月开始施行的《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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