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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洲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2年12月)2022-12-29  

                                               内部审计制度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二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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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目   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第一章   总 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3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 .          . . . . .    . . .    . . . .    . .4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 . . .         .....           . . . . . . . .6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 . .     .. . . . .      . . . . .       . . . . . .10

第五章 具体实施. . . . .    .. . . . .        .....       ....         . . .11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 . .     .. . . . .      . . . . .       . . . . . .16

第七章   审计档案管理 . .     .. . . . .      .....       . . . . . . . .17

第八章   奖惩办法 . . . . . .     .. . . . .         . . . . .      . . . .17

第九章   附   则. . . . . . . .      .. . . . .       . . . . .      . .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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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部管理和内部审计监督工作,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

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等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

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其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主要适用于对如下主体的审计(以下简称“被审计单

位”或“经济责任人”):

    (一)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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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经济责任人;

    (二)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相关项目;

    (三)公司对外投资并在协议或章程中明确按一定的程序可以进行审

计的非控股子公司或项目;

    (三)经授权,需要审计的内部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四)经授权,需要审计的其他各类项目、企业、人员或事项(含公

司控股子公司再出资的二级项目、企业等)。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

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

担任召集人,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审计部专职人员不少于五人,子公

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审计专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

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设专职审计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

名,董事会任免。

    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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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公司应当审查审计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

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

职责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宗旨

    (一)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

法,对公司经营管理、内部控制进行评价,从而提高公司运作效率,帮助

公司实现其目标。

    (二)以公司战略目标为指导、经营目标为工作中心,以事实为依据,

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为准绳,客观、公正地监督和评价

“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作出正确的审计结论,提出恰当的审计意见

和建议。

    (三)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负责查实问题,不负责后续的问

题处理等。内审跟踪问题的后续处理情况,问题的最终处理结果需交内部

审计机构备案,以形成该问题项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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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

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

项:

    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一切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

    2.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和管理情况;

    3.对固定资产投资、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装饰改造项目、在建工

程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4.物资采购的实施情况;

    5.经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

    6.每季度检查对外投资、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等重大事项

的实施情况及信息披露情况,并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出具内部审计专项

报告;

    7.财务报告、业绩快报等;

    8.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工作。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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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

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

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

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

容。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

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

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

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

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

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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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

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

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

理并归档。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

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七条     审计部的具体职责: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草案,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各单位的财务计划或者预算的执行、财务决算、财务收支及

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各单位的经营管理和经营绩效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各单位的负责人任期经济目标和经营责任(含离任经济责任)

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各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

监督;

    (六)对各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

项目等的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情况进行审

计监督;

    (七)对各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股份公司及各有关公司、单位规

章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八)协助监事会检查相关事项,为监事会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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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完成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机构的审计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按时

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三)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

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盘点被审单位实物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五)参加公司有关经营管理会议,或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

明材料;

    (七)要求被审单位有关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

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重大损失或浪费的

行为,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的建议;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

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公司

董事会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一)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

行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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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对公司颁布的内控制度有权检查和监督执行情况,对操作不

合理或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惩

罚措施;

    (十三)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后,内部审计

部可以委托或聘请外部专家、外部专业机构来完成特殊或重大内部审计项

目。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制定内部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部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工作部署和公司经营计划,制定年度审计

工作计划,报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程序

    (一)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

    审计部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1.被审计单位名称;

    2.审计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3.审计组长及成员名单;

    4.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二)成立审计小组

    审计部根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

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

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三)确定审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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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部的审计方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根据工作进度安

排,可以实行年度定期审计和年中不定期审计,各被审计单位应按规定报

送月、季、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四)实施内部审计

    审计小组依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具体

审计。

    (五)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

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作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

计单位意见后,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可预期影响审计判断准确性的

潜在审计风险,应在审计报告中据实披露,或单独直接向董事长报告并提

出其他审计授权的建议。

    (六)作出审计意见书

    审计部根据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书,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送达被审

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签收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意见

书。

    (七)后续审计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的采纳及执

行的情况和效果。

                     第五章 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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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

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

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

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公司审计部应在审计委员会的督导下,至少每季度对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等重大事项实施情况、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

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

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

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

拟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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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

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

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

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

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下同)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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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

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

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

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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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

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

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

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

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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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

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

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

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被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

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

被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部。

    第三十三条     被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

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

施。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

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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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

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七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审计终结,审计部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

项建立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

                         第八章     奖惩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

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不完整的审计工作资料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六)借故设置障碍延误审计工作正常进行的;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

处分、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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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正当行使授权审计职权时,下列情况应

免除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

   (一)内部审计手段、内部审计职能无法实施审计取证的事项;

   (二)委托、授权审计目的、内容要求界定不清晰的事项;

   (三)被审计单位和经济责任人未承担诚信责任的事项。

    第四十条     奖励办法。

   审计人员通过审计及时制止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或提出合理化建议

为公司挽回财产损失,报请公司批准后,可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

   (一)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在 50%以上的企业;

   (二)公司持股比例虽然不足 50%,但可以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

员、或者能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013 年 4

月修订施行的《内部审计制度》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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