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宏大爆破 公告编号:2017-056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62,499,99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701,487,983 股的 8.9096%。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17 年 9 月 19 日。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26 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4〕 878 号),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4,999,998 股新股。 上述新增股份已于 2014 年 9 月 19 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 5 名特定投资者所认购的股份自 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2015年7月10日,公司实施了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本公司 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43,959,998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0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 1 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公司因非公开 发行股份获取的限售股总数由24,999,998股调整为62,499,995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公司股东广东省广业 集团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资管-中国银行-广发恒定 7 号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钢投资有限公司、芜湖市人 合兴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已履行了上述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 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为上述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 2017 年 9 月 19 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62,499,995 股,占公司股本总 额 701,487,983 股的 8.9096%。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共计 5 人。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总数(股) 数量(股) 1 广东省广业集团有限公司 15,625,000 15,625,000 本次股份解禁后,广业集团及 其全资子公司合并持有公司 流通股 188,345,487 股,占总 股本的 26.85%,仍为本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 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0,416,665 10,416,665 2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总数(股) 数量(股) 3 芜湖市人合兴邦投资合伙企业 10,416,665 10,416,665 (有限合伙) 4 中钢投资有限公司 5,208,333 5,208,333 5 广发证券资管-中国银行-广 20,833,332 20,833,332 发恒定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合计: 62,499,995 62,499,995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限售股份 本次限售股份 股份性质 本次 上市流通前 上市流通后 变动数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90,341,516 27.13% -62,499,995 127,841,521 18.22% 高管锁定股 70,568,794 10.06% 70,568,794 10.06% 首发后限售股 119,772,722 17.07% -62,499,995 57,272,727 8.16%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511,146,467 72.87% +62,499,995 573,646,462 81.78% 三、股份总数 701,487,983 100% 701,487,983 100.00%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宏大爆破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 次限售股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时间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限 售承诺。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 所述,保荐机构对宏大爆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限售股解禁事项无异 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3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