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宏大爆破 公告编号:2018-009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修订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 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7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 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制定<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相关公告于2017年4月20日刊登 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对《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及其摘要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17日刊登在指定媒体的相关公告。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原草案特别提示之第四条: 4、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6,847,544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701,487,983 股的 0.98%。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现修订为: 4、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7,014,876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701,487,983股的1.00%。本 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二、原草案特别提示之第五条: 5、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62元,授予价格 不低于公司标的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1个交 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和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30个交易日公司 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的较高者)11.24元的 50%,且同时不低于本计 划草案摘要公告前1个交易日、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和120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1.18元、10.98元、10.50元、10.32元的5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或股票拆细、缩股、派息、 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现修订为: 5、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62元,授予价格 不低于公司标的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 1 个 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和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 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的较高者)11.24元的50%,且同时不低于本 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1个交易日、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和120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1.18元、10.98元、10.50元、10.32元的5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或股票拆细、缩股、派息、 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注:草案摘要指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7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于2017年4月20日公告的《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摘要》。 三、原草案特别提示之第九条: 9、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 对公司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亦不包括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69人,占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在 册员工总人数4,439人的1.55%。 现修订为: 9、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 对公司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亦不包括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70人,占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在 册员工总人数4,114人的1.70%。 四、原草案第四章第二节第一条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69人,占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在册员 工总人数4,439人的1.55%。本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包括: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3人,占激励对象总人数的4.35%; 2、其他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共66人,占激励对象总人数的95.65%。 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详见《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 现修订为: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70人,占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在册员 工总人数4,114人的1.70%。本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包括: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3人,占激励对象总人数的4.29%; 2、其他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共67人,占激励对象总人数的95.71%。 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详见《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修订稿)》。 五、原草案第四章第四节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获授总额占授予总数 获授总额占当前 姓 名 职 位 数量(股) 的比例 总股本比例 梁发 副总经理 195,978 2.86% 0.03% 周育生 副总经理,董秘 195,978 2.86% 0.03% 王丽娟 财务负责人 195,978 2.86% 0.03% 其他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6,259,610 91.41% 0.89% (共 66 人) 合计 6,847,544 100.00% 0.98% 现修订为: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获授总额占授予总数 获授总额占当前 姓 名 职 位 数量(股) 的比例 总股本比例 梁发 副总经理 157,883 2.25% 0.02% 周育生 副总经理,董秘 157,883 2.25% 0.02% 王丽娟 财务负责人 157,883 2.25% 0.02% 其他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6,541,227 93.25% 0.93% (共 67 人) 合计 7,014,876 100.00% 1.00% 六、原草案第五章第二节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6,847,544股,涉及 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 股本总额701,487,983股的0.98%,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 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现修订为: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7,014,876股,涉 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 股本总额701,487,983股的1.00%,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 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七、原草案第五章第三节第五条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进行售出限 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且在申报离任六个月 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 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现修订为: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进行售出限 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且在申报离任六个月 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 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原草案第五章第四节第二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应当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授予价格 不得低于公司标的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的50%且不低于本计划草案摘 要公告前1个、20个、前60个、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即为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11.24元的50%,即5.62元/股。 (2)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3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 价10.62元的50%,即5.31元/股。 (3)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10.18元的50%,即5.59元/股。 (4)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10.98元的50%,即5.49元/股。 (5)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10.50元的50%,即5.25元/股。 (6)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10.32元的50%,即5.16元/股。 注:公平市场价格为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 股票收盘价和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3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平均 收盘价的较高者,即为11.24元。 现修订为: 2、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应当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授予价格 不得低于公司标的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的50%且不低于本计划草案摘 要公告前1个、20个、前60个、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即为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11.24元的50%,即5.62元/股。 (2)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3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 价10.62元的50%,即5.31元/股。 (3)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10.18元的50%,即5.59元/股。 (4)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10.98元的50%,即5.49元/股。 (5)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10.50元的50%,即5.25元/股。 (6)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10.32元的50%,即5.16元/股。 注:(1)公平市场价格为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 标的股票收盘价和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3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 平均收盘价的较高者,即为11.24元。 (2)草案摘要指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7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于2017年4月20日公告的《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九、原草案第五章第七节第一条和第二条 1、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 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 获得的其他宏大爆破股票进行回购。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 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 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进 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按下列约定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 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 (4)配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实施配股的,公司如按本计划规定回购 注销限制性股票,则因获授限制性股票经配股所得股份应由公司一并 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所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按授予价格或本次配股前已调整的回购价格确定;因获授限制性股票 经配股所得股份的回购价格,按配股价格确定。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现修订为: 1、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 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调整 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 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 股票缩为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公司在发生配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进 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按下列约定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 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 (4)配股 公司在发生配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十、原草案第五章第八节第三条 3、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影响 (1)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合并利润报表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 将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可解除限售限制性 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 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假设授予日收盘价为11.24元(最终授予日价格以实际授予日收 盘价为准),授予价格为5.62元,则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11.24 元-5.62元=5.62元,则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成本 6,847,544股*5.62元/股=3,848.32万元。 若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在各解除 限售期内全部解除限售,则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宏大爆破本次激励 计划的总成本将在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 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 票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2018年5月授予限制性股票,根据测算, 2018年-2023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年份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合计 各年摊销限 制性股票费 823.04 1,234.56 913.76 539.88 272.68 64.40 3,848.32 用(万元) 本计划的股权激励成本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股权激励成本的摊 销对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 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一定影响,但是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和 直接减少公司净资产。而且,若考虑到股权激励计划将有效促进公司 发展,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本预测算是在一定的参数取值和定价模型的基础上计算出本激 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成本并在各个限售期予以分摊,实际股权激励成本 将根据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化。公司将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 (2)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现金流的影响 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6,847,544股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 售,则宏大爆破将向激励对象发行6,847,544股,所募集资金金额为 3,848.32万元,该部分资金公司计划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现修订为: 3、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影响 (1)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合并利润报表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 将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可解除限售限制性 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 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假设授予日收盘价为7.35元(最终授予日价格以实际授予日收盘 价为准),授予价格为5.62元,则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7.35 元-5.62元=1.73元,则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成本 7,014,876股*1.73元/股=1,213.57万元。 若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在各解除 限售期内全部解除限售,则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宏大爆破本次激励 计划的总成本将在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 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 票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2018年5月授予限制性股票,根据测算, 2018年-2023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年份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合计 各年摊销限制 性股票费用 259.60 389.40 288.31 170.19 86.03 20.04 1,213.57 (万元) 本计划的股权激励成本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股权激励成本的摊 销对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 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一定影响,但是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和 直接减少公司净资产。而且,若考虑到股权激励计划将有效促进公司 发展,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本预测算是在一定的参数取值和定价模型的基础上计算出本激 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成本并在各个限售期予以分摊,实际股权激励成本 将根据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化。公司将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 (2)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现金流的影响 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7,014,876股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 售,则宏大爆破将向激励对象发行7,014,876股,所募集资金金额为 3,942.36万元,该部分资金公司计划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根据上述修订内容,同时对公司《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等其他文件中涉及的相关部 分一并修订。 特此公告。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