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大爆破: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3-17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
断立场,认真审核了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二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相关材料。现发表书面确认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重新审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
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
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
(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日、解除限售条件、授予价格等事
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5、《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在制定解除限售条件相关指标时,综合考虑
了公司的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
指标设定合理、可测。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对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上市公司的
业绩表现。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7、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
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凝聚力,增强公司竞争力,为
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解锁业绩指
标的设定也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及全
资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
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8、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修订的股权激励计划未损害公司利益,一致同意
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强调净利润增长率、基本每股收益和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
收入的比例,能够绑定激励对象个人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并明确规定在完成所
在经营单位的业绩指标和个人考核等级为 C 级以上的激励对象才可按照规定的
解除限售比例对该解除限售期内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本次限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体系和绩效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并
具有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性,能够达到考核效果。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所设定的考核指标具备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投资建设的基础上,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安
全性好、流动性高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本页为《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人怀、赵燕、王学琛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