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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大爆破:关于起诉伊犁庆华公司案得到法院受理的公告2018-07-25  

						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宏大爆破    公告编号:2018-037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起诉伊犁庆华公司案得到法院受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受理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68,510,564.30 元人民币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原告”)

与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一”)、新疆庆华能源集团

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2018 年 7 月 24 日,公司收到

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

新民初字第 58 号),现将本次诉讼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情况

    1、原告:宏大爆破,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49
号津滨腾越大厦北塔 20-21 楼。法定代表人:郑炳旭,该公司董事长。

    2、被告一: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伊犁州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曲鲁海乡新疆煤业有限公司办公

大楼。法定代表人:骆银龙,该公司总经理。

    3、被告二: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

伊宁县喀拉亚尕奇乡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办公楼内。法定代表

人:霍庆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二)本案案情基本情况介绍

    2013 年 9 月,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露天煤矿剥岩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作为承包人,承包位

于新疆伊犁伊宁县喀拉亚尕奇乡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露天煤

矿南部矿区,原告的合同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开采量对露天

采场土石方剥离物进行爆破、挖装等,被告一作为发包方应按照合同

约定按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根据实际情况

对工程范围等进行了协商并签订了《补充协议 1》与《补充协议 2》,

承包期限截止于 2016 年 11 月 17 日,至承包期结束,原告已全面履

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却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

    公司作为承包人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

定履行义务。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特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
33,374,389.53 元;

    2、判令被告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返还 3,000,000 元履约

保证金;

    3、判令被告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返还 1,000,000 元安全

抵押金;

    4、判令被告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因逾期支付工程进

度款的违约金 23,666,600 元;

    5、判令被告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延期支付工程款利

息约 6,247,241.44 元;

    6、判令被告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延期返还履约保证

金利息 916,750 元;

    7、判令被告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延期返还安全抵押

金利息 305,583.33 元;

    以上合计 68,510,564.30 元。

    8、判令被告二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就 2015 年 4 月 13 日

之前被告一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付未付工程款及质保金承

担保证责任;

    9、判令原告对被告一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 50

万吨煤炭享有优先受偿权;

    10、判令被告一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案件诉讼费、

保全费、邮寄送达等费用,被告二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此承

担保证责任。
    三、本案件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止,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止,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内)尚有零星、小额

的经济纠纷等诉讼及仲裁情况,但公司未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

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已按照本公司会计政策的要求,对

应收庆华项目的相应工程款、保证金、抵押金等计提了相应的资产减

值损失合计 16,117,510.39 元,公司目前对庆华项目相关的应收款项

的账面净值为 22,956,479.14 元。

    公司本次依法索赔庆华项目的工程款及违约金事项,若最终判决

公司胜诉,对公司的当期利润及现金流均可带来积极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取决于法院的判决结果,鉴于该案件尚未

开庭审理,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