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大爆破:关于起诉伊犁庆华公司案得到法院受理的公告2018-07-25
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宏大爆破 公告编号:2018-037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起诉伊犁庆华公司案得到法院受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受理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68,510,564.30 元人民币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原告”)
与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一”)、新疆庆华能源集团
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2018 年 7 月 24 日,公司收到
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
新民初字第 58 号),现将本次诉讼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情况
1、原告:宏大爆破,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49
号津滨腾越大厦北塔 20-21 楼。法定代表人:郑炳旭,该公司董事长。
2、被告一: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伊犁州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曲鲁海乡新疆煤业有限公司办公
大楼。法定代表人:骆银龙,该公司总经理。
3、被告二: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
伊宁县喀拉亚尕奇乡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办公楼内。法定代表
人:霍庆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二)本案案情基本情况介绍
2013 年 9 月,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露天煤矿剥岩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作为承包人,承包位
于新疆伊犁伊宁县喀拉亚尕奇乡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露天煤
矿南部矿区,原告的合同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开采量对露天
采场土石方剥离物进行爆破、挖装等,被告一作为发包方应按照合同
约定按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根据实际情况
对工程范围等进行了协商并签订了《补充协议 1》与《补充协议 2》,
承包期限截止于 2016 年 11 月 17 日,至承包期结束,原告已全面履
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却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
公司作为承包人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
定履行义务。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特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
33,374,389.53 元;
2、判令被告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返还 3,000,000 元履约
保证金;
3、判令被告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返还 1,000,000 元安全
抵押金;
4、判令被告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因逾期支付工程进
度款的违约金 23,666,600 元;
5、判令被告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延期支付工程款利
息约 6,247,241.44 元;
6、判令被告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延期返还履约保证
金利息 916,750 元;
7、判令被告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延期返还安全抵押
金利息 305,583.33 元;
以上合计 68,510,564.30 元。
8、判令被告二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就 2015 年 4 月 13 日
之前被告一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付未付工程款及质保金承
担保证责任;
9、判令原告对被告一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 50
万吨煤炭享有优先受偿权;
10、判令被告一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案件诉讼费、
保全费、邮寄送达等费用,被告二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此承
担保证责任。
三、本案件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止,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止,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内)尚有零星、小额
的经济纠纷等诉讼及仲裁情况,但公司未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
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已按照本公司会计政策的要求,对
应收庆华项目的相应工程款、保证金、抵押金等计提了相应的资产减
值损失合计 16,117,510.39 元,公司目前对庆华项目相关的应收款项
的账面净值为 22,956,479.14 元。
公司本次依法索赔庆华项目的工程款及违约金事项,若最终判决
公司胜诉,对公司的当期利润及现金流均可带来积极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取决于法院的判决结果,鉴于该案件尚未
开庭审理,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