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大爆破:关于起诉伊犁庆华公司案收到法院判决书的公告2018-11-20
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宏大爆破 公告编号:2018-066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起诉伊犁庆华公司案收到法院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7 月 25 日,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起诉伊犁庆华公司案得到法院
受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7)。公司与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
公司、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伊犁庆华能源开
发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履约保证金、安全抵押金、利息
违约金等款项合计 68,510,564.30 元。
近日,公司收到了法院关于该事项的民事判决书((2018)新民
初 58 号)。现将该案的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二、本案件判决情况
1、被告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
原告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33,374,389.53 元;
2、被告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
告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 3,000,000 元和安全
风险抵押金 1,000,000 元;
3、被告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
限公司给付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违约金(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
际给付之日止以欠付工程款 33,374,389.53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二倍计算);(截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上述逾
期支付的工程进度款违约金估算数为 8,983,273.18 元)
4、被告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
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不足部分由被告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
限公司承担履行义务;
5、如被告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不能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
给付义务,原告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伊犁庆华能源
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 50 万吨煤炭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
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6、驳回原告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上述判决结果,截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伊犁庆华能源开
发有限公司应向本公司支付相关款项合计 46,357,662.71 元。截至本
公告日止,被告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未就该判决书向中华人民
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因此本判决书已生效,公司将严格按
照本判决书的判决结果要求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赔付相关款
项。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止,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内)尚有零星、小额
的经济纠纷等诉讼及仲裁情况,但公司未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
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已按照本公司会计政策的要求,
对应收庆华项目的相应工程款、保证金、抵押金等计提了相应的资产
减值损失合计 17,317,510.39 元,公司目前对庆华项目相关的应收款
项的账面净值为 21,756,479.15 元。
公司本次依法索赔庆华项目的工程款及违约金事项,若公司成功
追回相关款项,对公司的当期利润及现金流均可带来积极的影响。
目前该事项处于判决的履行阶段,款项收回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新民
初 58 号。
特此公告。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