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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大爆破: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05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忠实的义务,我们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在全面了解议案的具体情况后,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调整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广东

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

在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

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

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

    二、《关于向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条件已满足。

    2、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

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
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12 月 4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

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的有关权益提供贷
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且不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经营机

制,建立和完善公司对核心人才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

公司持续、稳健、快速的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18 年 12 月 4 日为授予日,向

符合条件的 64 名激励对象授予 6,225,812 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

董事会 2018 年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人怀、赵燕、王学琛



                                            2018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