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大爆破: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05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忠实的义务,我们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在全面了解议案的具体情况后,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调整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广东
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
在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
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
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
二、《关于向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条件已满足。
2、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
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
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12 月 4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
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的有关权益提供贷
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且不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经营机
制,建立和完善公司对核心人才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
公司持续、稳健、快速的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18 年 12 月 4 日为授予日,向
符合条件的 64 名激励对象授予 6,225,812 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
董事会 2018 年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人怀、赵燕、王学琛
2018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