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大爆破: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2018-12-05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和《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广东宏大爆破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相符。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
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公司(含
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4、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的情形;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5、激励对象不存在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或泄露内幕信
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6、激励对象不存在其他不适宜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综上,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