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大爆破: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18-12-05
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宏大爆破 公告编号:2018-070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8 年 12 月 4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6,225,812 股
限制股票授予价格:5.52 元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爆破”或“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十次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4 日召开,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向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授予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三次会
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
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
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时,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0 日披露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草案自查表》。
2、2018 年 3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二次
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
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及其
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
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同时,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17 日披露了《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自查表》。
3、2018 年 8 月 9 日,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广业集团有限公司收
到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
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备案意见的复函》(粤国资函〔2018〕
976 号)。省国资原则同意广东省广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审核意见,并予以备案。
4、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
(http://www.hdbp.com)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 2018 年 3 月 29 日
至 4 月 13 日。在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
提出的异议,并于 2018 年 10 月 18 日披露了《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
5、2018 年 10 月 17 日,公司独立董事王学琛就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广东广信君达
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之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
《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18 年 11 月 2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
7、2018 年 12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十次会
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广东宏大爆
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
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18 年 12 月
4 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64 名激励对象授予
6,225,812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广东广信
君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激
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调整及相关授予事项出具了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
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
二、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只
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
股权激励的;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④具有《公
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⑤法律法规
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达到以下业绩条件:2017 年公司的净利润与 2016 年相
比增长不低于 115%,基本每股收益不低于 0.17 元,主营业务收入占营
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99.70%。
上述指标中,净利润增长率和基本每股收益均不低于公司此项指
标前三年(2014 年-2016 年)的平均值和 2016 年的实现值,以及同
行业对标企业 2017 年此项指标的 50 分位值。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
入的比例不低于公司此项指标前三年度(2014 年-2016 年)的平均值
和 2016 年的实现值。
经过公司董事会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 1、
2 点的任一情形,且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计
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18 年 12 月 4 日作为授予日向符合
授予条件的 64 名激励对象授予 6,225,812 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8 年 12 月 4 日。
2、授予数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6,225,812
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01,487,983 股的 0.89%。
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获授总额占授予总数 获授总额占当前总股
姓 名 职 位
数量(股) 的比例 本比例
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6,225,812 100.00% 0.89%
(共 64 人)
合计 6,225,812 100.00% 0.89%
3、授予人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64 人。
4、授予价格:5.52 元/股。
5、股票来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
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
合上市公司条件要求。
7、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十年。
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满 24 个月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
对象可以在未来 48 个月内按每期 25%的比例分四期解除限售。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安排如下: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限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次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25%
解除限售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次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25%
解除限售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次 自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25%
解除限售 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四次 自授予日起 6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25%
解除限售 起 7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8、解除限售业绩考核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①限售期考核指标:公司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
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②公司解除限售期前一年度业绩考核要求:本计划的解除限售日
所在的会计年度,公司对每次解除限售前一年度的财务指标进行考核,
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业绩考核的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基本每股收益和主营业务收入占
营业收入的比例。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对各年度财务业绩考
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安排 业绩考核指标
以 2016 年业绩为基准,2019 年净利润较 2016 年增长不低于 185%,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2019 年基本每股收益不低于 0.23,
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
低于 99.70%。
以 2016 年业绩为基准,2020 年净利润较 2016 年增长不低于 225%,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2020 年基本每股收益不低于 0.25,
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
低于 99.70%。
以 2016 年业绩为基准,2021 年净利润较 2016 年增长不低于 275%,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2021 年基本每股收益不低于 0.30,
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除限售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
低于 99.70%。
以 2016 年业绩为基准,2022 年净利润较 2016 年增长不低于 330%,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2022 年基本每股收益不低于 0.35,
限制性股票第四次解除限售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
低于 99.70%。
本激励计划中所指净利润或计算过程中所使用的净利润指标指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若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增发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事宜,
所涉及的公司股本总数将做相应调整,基本每股收益目标值随公司股
本总数调整做相应调整。
为保护股东利益,解除限售时股票市场价格(前 5 个交易日公司
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应当不低于授予时股票公平市场价格。未达到的,
可以延长解除限售期,直至符合上述条件。
(2)经营单位层面的业绩考核
经营单位的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净利润、三项资产比率(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存货合计占总资产的比例)等,根据考核指
标的完成情况对应不同的解除限售比例。
(3)激励对象层面的个人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估依据个人绩效考核方案中列明的关键业
绩(KPI)考核指标进行。绩效考核结果按照 S(优秀)、A(良好)、
B(合格)、C(不合格)四个考核等级进行归类,对应的解除限售比
例具体如下:
考核等级 考核结果定义 考核分数 解除限售比例
S 优秀:超额完成任务,工作超出期望,有突出业绩 90 分以上 100%
A 称职:较好完成任务,部分工作超出期望,业绩正常 80-89 分 85%
B 称职:基本完成本职任务,业绩基本正常 70-79 分 70%
C 基本称职:部分工作未完成,业绩有较大改进空间 69 分以下 0
在完成公司业绩考核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各年可解除限售比例=
个人所在经营单位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绩效考
核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
若限制性股票的上述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
股票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逐年解除限售;反之,若解除限售条件未达
成,则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差异说明
1、鉴于 2 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4 名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公司对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授予激励对象
人数由 70 人调整为 64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7,014,876 股调整
为 6,225,812 股。
2、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
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
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
总成本=每股限制性股票的成本×限制性股票数量,其中:每股限制
性股票的成本=授予日股票收盘价–授予价格。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
划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12 月 4 日,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确认激励成本。
经测算,预计限制性股票激励总成本为 2,166.58 万元,具体成
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年份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合计
各年摊销限制
性股票费用 57.93 695.11 672.54 409.24 232.46 99.30 2,166.58
(万元)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上
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依据,应以公司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数据为准。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
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限制性股
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
得税。
八、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经核实,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
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九、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条件已满足。
2、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
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
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12 月 4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
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的有关权益提供贷
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且不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经营机
制,建立和完善公司对核心人才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
公司持续、稳健、快速的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18 年 12 月 4 日为授予日,向
符合条件的 64 名激励对象授予 6,225,812 股限制性股票。
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宏大爆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与
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
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
日,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导致不符合授予条件的情形,公司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
定;宏大爆破尚需就本次授予办理信息披露、登记等事宜。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宏大爆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权益授予日及其确定过程、激
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限制性股票权益的授予事
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宏大爆破不存在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的情形。
十二、备查文件
1、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十次会议
决议;
2、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
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调整及授予相
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