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见证法律意见书 地 址:中国 广州 天河区兴民路 222 号天盈广场东塔 45 楼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KINGPOUND LAW FIRM 致: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贵司”)委托,指派闫涛律师、李久禄律师(下统称“本 所律师”)对贵司召开的 2019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本次股东大会及相关 文件作了核查和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律师声明 (一)本所律师作出本见证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所有提供给本 所律师的文件和信息均真实、完整和准确。所有足以影响本见证法律 意见书的文件和信息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不存在隐瞒、遗漏和误导 性陈述。 (二)本所律师对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宜进行核查和见证,不对股东大会议案内容发表意见;贵司及贵司股 东应当对股东大会议案独立决策。 (三)本所律师同意贵司将本见证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 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司第四届董事会。2019 年 12 月 11 日,贵司第四届董事会召开 2019 年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提请 召开 2019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 2019 年 12 月 12 日,贵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兴民路 222 号天盈广场东塔 45 楼(510623) 第 2 页共 9 页 电话:02038390333 传真:02038390218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KINGPOUND LAW FIRM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9 年第 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2019 年 12 月 14 日,贵司发布了《关于对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提 案序号进行更正的公告》。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人员及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并 充分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议案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 15:00 在贵司会议室按期召开,并按照会 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网络投票 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2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27 日的交易时间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2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相关资料,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和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 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313,242,36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4.2990%。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 据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30,9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872%。 参会股东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778,25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1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2,030,9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872%。 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司第四届董事会,为《公司法》和《公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兴民路 222 号天盈广场东塔 45 楼(510623) 第 3 页共 9 页 电话:02038390333 传真:02038390218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KINGPOUND LAW FIRM 司章程》确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主体。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和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聘请 2019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4.选举非独立董事:(累积投票制) 4.01 选举郑炳旭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4.02 选举王永庆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4.03 选举方健宁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4.04 选举潘源舟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4.05 选举巫韬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4.06 选举郑明钗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5.选举独立董事:(累积投票制) 5.01 选举邱冠周先生为独立董事; 5.02 选举吴宝林先生为独立董事; 5.03 选举谢青先生为独立董事; 6.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累积投票制) 6.01 选举林洁女士为监事; 6.02 选举马英华女士为监事。 上述提案的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2 日刊登在《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 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相关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相符,未提出临时议案的 情形。 经查验相关资料,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已由公司董事会在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予以披露,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兴民路 222 号天盈广场东塔 45 楼(510623) 第 4 页共 9 页 电话:02038390333 传真:02038390218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KINGPOUND LAW FIRM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现场会议 表决票经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 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 向贵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股数和表决结果。贵司 合并统计了表决结果。 经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00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5,272,3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97%;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08,2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44%;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3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5,272,3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97%;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08,2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44%;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3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3.00 关于聘请 2019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5,272,3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97%;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兴民路 222 号天盈广场东塔 45 楼(510623) 第 5 页共 9 页 电话:02038390333 传真:02038390218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KINGPOUND LAW FIRM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08,2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44%;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3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4.00 选举非独立董事(累积投票制) 4.01 选举郑炳旭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同 意 股 份 数 :315,201,515 股 , 其 中 中 小 股 东 同 意 股 份 数:2,737,41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4.02 选举王永庆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同 意 股 份 数 :315,201,515 股 , 其 中 中 小 股 东 同 意 股 份 数:2,737,41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4.03 选举方健宁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同 意 股 份 数 :315,201,515 股 , 其 中 中 小 股 东 同 意 股 份 数:2,737,41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4.04 选举潘源舟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同 意 股 份 数 :315,201,515 股 , 其 中 中 小 股 东 同 意 股 份 数:2,737,41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4.05 选举巫韬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同 意 股 份 数 :315,201,515 股 , 其 中 中 小 股 东 同 意 股 份 数:2,737,41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4.06 选举郑明钗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同 意 股 份 数 :315,201,515 股 , 其 中 中 小 股 东 同 意 股 份 数:2,737,410 股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兴民路 222 号天盈广场东塔 45 楼(510623) 第 6 页共 9 页 电话:02038390333 传真:02038390218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KINGPOUND LAW FIRM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5.00 选举独立董事(累积投票制) 5.01 选举邱冠周先生为独立董事 同 意 股 份 数 :315,272,315 股 , 其 中 中 小 股 东 同 意 股 份 数:2,808,21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5.02 选举吴宝林先生为独立董事 同 意 股 份 数 :315,272,314 股 , 其 中 中 小 股 东 同 意 股 份 数:2,808,209 股。 表决结果:通过。 5.03 选举谢青先生为独立董事 同 意 股 份 数 :315,272,314 股 , 其 中 中 小 股 东 同 意 股 份 数:2,808,209 股。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6.00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6.01 选举林洁女士为监事 同 意 股 份 数 :315,272,315 股 , 其 中 中 小 股 东 同 意 股 份 数:2,808,21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6.02 选举马英华女士为监事 同 意 股 份 数 :315,201,515 股 , 其 中 中 小 股 东 同 意 股 份 数:2,737,41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经见证表决过程和核验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总体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兴民路 222 号天盈广场东塔 45 楼(510623) 第 7 页共 9 页 电话:02038390333 传真:02038390218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KINGPOUND LAW FIRM 《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 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兴民路 222 号天盈广场东塔 45 楼(510623) 第 8 页共 9 页 电话:02038390333 传真:02038390218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KINGPOUND LAW FIRM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 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李 纲 经办律师: 闫 涛 李久 2019 年 12 月 27 日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兴民路 222 号天盈广场东塔 45 楼(510623) 第 9 页共 9 页 电话:02038390333 传真:0203839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