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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大爆破: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2020-08-05  

						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宏大爆破      公告编号:2020-060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原告”)就

与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石

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3 日收到宁夏回族

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宁 02

民初 83 号),目前尚未开庭审理。现将本次诉讼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情况

    1、原告: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

江新城华夏路 49 号津滨腾越大厦北塔 21 楼。

    法定代表人:郑炳旭,公司董事长。

    2、被告一: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

市大武口区长胜路长平巷1-1号。法定代表人:禹学坤,该公司董
事长。

    3、被告二:宁夏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即被告一控股股东),

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 24 号。法定代表人:禹学坤,该

公司董事长。

    4、被告三:禹学峰,身份证号:640204196406XXXXXX

    5、被告四:朱艳,身份证号:640202195406XXXXXX

    6、被告五:禹学坤,身份证号:640204196801XXXXXX

    7、被告六:马宏伟,身份证号:640103196409XXXXXX

    8、被告七:张宁生,身份证号:642102196302XXXXXX

    注:被告三、四、五、六、七为被告二股东。

    (二)本案案情基本情况介绍

    2013 年 7 月 8 日,公司(即原告)与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

司(即被告一)签订《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大石头露天剥离工

程承包合同》(原合同),合同约定由公司作为承包人,承包被告一

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石头露天煤矿的基建期基础设施建设

工程、露天煤矿常温区域及高温区域岩石剥离施工工程(包括穿孔、

爆破、采装、运输、排土及场内道路和排土场维护等岩石剥离施工内

容及高温区的特殊技术处理)及大石头煤业要求的其他爆破工程。原

告的合同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与工期完成承包内容,被告一作

为发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其他费用,合同工

期约十年。
    2014 年 5 月 15 日,公司与被告一针对上述原合同又签订了《宁

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大石头露天煤矿剥离工程补充协议书》 以

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对“合作经营的方式”、“应收账

款偿还的保障措施”、“担保措施”及“保密条款”分别进行了约定。

其中“担保措施”约定下列事项为原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的顺利履行提

供担保:(1)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郝卫兴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及上述 6 人合计持有的被告二 98.6%的股权质

押担保;(2)被告二(持有被告一 100%股权)提供保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并以持有的被告一 100%的股权及其他标的的股权质押担保;(3)

被告三及被告二的房产作抵押担保;(4)被告一将大石头煤矿的全部

采出煤炭出质给公司,作为还款的质押担保。补充协议签订后,上述

各项担保双方均另行签订了担保合同,但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后,

却未能按约配合办理登记手续,导致抵押和质押权未设立。

    综上,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建设义务,但被告一一

直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价款及相应利息,违反法律规定和双

方约定。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特诉至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公司与被告一签订的原合同及补充协议;

    2、判令被告一支付工程欠款人民币 141,688,715.22 元及迟延付

款违约金 107,676,861.15 元,合计 249,365,576.37 元;

    3 、 判 令 被 告 一 偿 还 公 司 超 过 1.7 亿 元 垫 付 款 的 利 息
10,482,007.97 元;

    4、向公司支付停工期间人工费用 18,618,994.8 元和设备闲置损

失费 7,716,140.32 元;

    以上合计 286,182,719.63 元。

    5、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对上

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在提

供抵、质押物的价值范围内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判令公司对被告一提供质押的煤炭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

受偿权;

    8、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案件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止,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止,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内)尚有 9 起小额的

经济纠纷等未决诉讼及仲裁案件。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

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已按照本公司会计政策的要求,对
应收被告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的款项单项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金额为 13,765.72 万元,公司目前对该项目相关的应收款项账面净额

为 11,262.86 万元。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取决于法院的判决结果,鉴于该案件尚未

开庭审理,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