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见证法律意见书 地 址:中国 广州 天河区兴民路 222 号天盈广场东塔 45 楼 电 话:(020)38390333 传真:(020)38390218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KINGPOUND LAW FIRM 致: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贵司”)委托,指派闫涛律师、郭黎明律师(下统称“本 所律师”)对贵司召开的 2020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本次股东大会及相关 文件作了核查和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律师声明 (一)本所律师作出本见证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所有提供给本 所律师的文件和信息均真实、完整和准确。所有足以影响本见证法律 意见书的文件和信息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不存在隐瞒、遗漏和误导 性陈述。 (二)本所律师对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宜进行核查和见证,不对股东大会议案内容发表意见;贵司及贵司股 东应当对股东大会议案独立决策。 (三)本所律师同意贵司将本见证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 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司第五届董事会。2020 年 10 月 24 日,贵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相关公告。前 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 席人员及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并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兴民路 222 号天盈广场东塔 45 楼(510623) 第 2 页共 8 页 电话:02038390333 传真:02038390218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KINGPOUND LAW FIRM 事项及议案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 15:00 在贵司会议室按期召开,并按照会 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网络投票 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0 日的交易时间 9:15-9:25,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1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相关资料,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和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签名及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已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查验了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数据。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9 人,代表股份 283,077,089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7.73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 代表股份 256,403,70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1829%。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 64 人,代表股份 26,673,38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556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3 人,代表股份 4,821,116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64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 表股份 87,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17%。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62 人,代表股份 4,733,21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6310% 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司第五届董事会,为《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确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主体。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兴民路 222 号天盈广场东塔 45 楼(510623) 第 3 页共 8 页 电话:02038390333 传真:02038390218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KINGPOUND LAW FIRM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和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 关于修订《董事长薪酬方案》的议案; 2. 关于制订《董事长薪酬考核责任书》的议案; 3. 关于选举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4. 关于为宏大涟邵矿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5. 关于为宏大巴基斯坦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对上述议案实行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上述提案的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4 日刊登在《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相关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相符,未提出临时议案的 情形。 经查验相关资料,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已由公司董事会在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予以披露,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现场会议 表决票经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 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 向贵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股数和表决结果。贵司 合并统计了表决结果。 经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00 关于修订《董事长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2,418,3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73%;反对 622,9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01%;弃权 35,77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兴民路 222 号天盈广场东塔 45 楼(510623) 第 4 页共 8 页 电话:02038390333 传真:02038390218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KINGPOUND LAW FIRM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62,3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3363%; 反对 622,9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9216%;弃权 35,77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742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2.00 关于制订《董事长薪酬考核责任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2,468,6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51%;反对 608,4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12,6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3792%; 反对 608,4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62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3.00 关于选举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2,457,9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13%;反对 614,4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71%;弃权 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01,9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1577%; 反对 614,4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7448%;弃权 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97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兴民路 222 号天盈广场东塔 45 楼(510623) 第 5 页共 8 页 电话:02038390333 传真:02038390218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KINGPOUND LAW FIRM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4.00 关于为宏大涟邵矿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2,581,2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48%;反对 491,1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35%;弃权 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25,2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7147%; 反对 491,1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878%;弃权 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975%。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5.00 关于为宏大巴基斯坦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2,624,5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01%;反对 447,8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82%;弃权 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68,5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6129%; 反对 447,8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897%;弃权 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975%。 表决结果:通过。 经见证表决过程和核验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总体结论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兴民路 222 号天盈广场东塔 45 楼(510623) 第 6 页共 8 页 电话:02038390333 传真:02038390218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KINGPOUND LAW FIRM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 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兴民路 222 号天盈广场东塔 45 楼(510623) 第 7 页共 8 页 电话:02038390333 传真:02038390218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KINGPOUND LAW FIRM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李 纲 经办律师: 郭黎明 闫 涛 2020 年 11 月 10 日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兴民路 222 号天盈广场东塔 45 楼(510623) 第 8 页共 8 页 电话:02038390333 传真:0203839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