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大爆破: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1-25
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宏大爆破 公告编号:2020-097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召开情况
1、 召集人: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 召开时间:2020 年 11 月 24 日下午 15:00
3、 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 222 号之三(C3 栋)天盈广
场东塔 37 层
4、 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郑炳旭先生
6、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38人,代表股份249,010,752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1973%。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共4名,代表股份238,198,0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7558%;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234 名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10,812,72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441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
师参加了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 1.00 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7,145,7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510%;
反对 1,864,9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4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01,1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9748%;
反对 1,864,9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02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
议案 2.00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7,065,2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187%;
反对 1,945,4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8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20,6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8515%;
反对 1,945,4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14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
议案 3.00 关于聘请 2020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7,165,7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591%;
反对 1,844,2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406%;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21,1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4.2539%;
反对 1,844,2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7363%;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9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出席的律师见证。见证律师郭黎
明、高晟认为:贵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