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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大爆破: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1-25  

                        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宏大爆破    公告编号:2020-097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召开情况

    1、   召集人: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   召开时间:2020 年 11 月 24 日下午 15:00

    3、   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 222 号之三(C3 栋)天盈广

          场东塔 37 层

    4、   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郑炳旭先生

    6、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38人,代表股份249,010,752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1973%。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共4名,代表股份238,198,0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7558%;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234 名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10,812,72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441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

师参加了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 1.00 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7,145,7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510%;

反对 1,864,9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4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01,1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9748%;

反对 1,864,9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02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
议案 2.00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7,065,2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187%;

反对 1,945,4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8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20,6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8515%;

反对 1,945,4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14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



议案 3.00 关于聘请 2020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7,165,7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591%;

反对 1,844,2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406%;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21,1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4.2539%;

反对 1,844,2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7363%;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9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出席的律师见证。见证律师郭黎

明、高晟认为:贵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