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2020 年的十一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阅本次《关于终止合作海砂项目的议案》 的相关材料,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终止海砂项目的合作,是公司经营班子经过全面、审慎、综 合地评估后作出决定,不会对公司现有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 事项提交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审议上述 议案时关联董事方健宁先生、潘源舟先生、孙芳伟先生应当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 董事会 2020 年的十一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邱冠周 吴宝林 谢青 2020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