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大爆破: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21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 2020 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勤勉、忠实的义务,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0 年
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查,在全面了解议案的具体情况后,
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独立意见
我们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
已满足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对
满足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的 44 名激励对象的 710,813 股股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
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二、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广东宏大
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发生派发
股票红利事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及《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中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
价格进行调整。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规定,25 名激励对象因其所在经营单位未能完成公司
对其的业绩考核要求,解除限售比例未达到 100%,未能全额解除限
售,公司需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公
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
事会 2020 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邱冠周 吴宝林 谢 青
2020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