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大爆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1-03-26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
(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宏大爆破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
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
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
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
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
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
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
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
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
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所有方面的内部控制进行了全面检查,未发现本公司存在内
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设计合理、健全有效,在所有重大方面实现了公司内部控制目标。
1
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
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
我们注意到,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
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公司将继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
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
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
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宏大爆破工程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涟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新华都工程
有限责任公司、鞍钢矿业爆破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力爆炸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广东
明华机械有限公司、北京宏大天成防务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宏大涟邵矿业有限公司、
广东宏大民爆集团有限公司、铜川宏大民爆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宏大韶化民爆有限
公司、广东宏大罗化民爆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润城物资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
区物资有限公司、广东华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四〇一厂有限公司、珠海德
擎恒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内蒙古日盛民爆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左旗北
方和平化工有限公司、察右中旗柯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
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98.33%,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
业收入总额的 95.64%。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包括工程爆破业务、民爆器材生产
销售业务、矿山建设和釆剥以及矿山综合治理业务、军工产品业务、资本市场服务
等;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事项包括:信息披露管理、质量控制管理、安全生产管理、
预算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技术研发管理、
物资采购及库存管理、财务管理、企业文化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
金管理、债权管理、重大投资(并购)管理,对外担保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
2
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结合公司相关制度、流程、指引等文件
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
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
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
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
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等于营业收入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
过营业收入的 0.5%但小于等于 1%,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1%,则认定
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等于资产总额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 0.5%但小于等于 1%认定为重要缺陷;
如果超过资产总额 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2)外部审计发现的重大错报没有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发现;
3)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
效。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3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
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
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
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
量标准执行。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
作判定。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
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
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
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
重大缺陷。
(三)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重大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4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合理有效,能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同时也保
证了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性。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发现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但由于内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执行长期性和复杂
性以及公司管理的需要,公司将继续加强内部控制执行力度,结合公司内部实际运
营情况,不断改进、充实和完善内控体系,使内控检查各项监督方法、评价标准更
加科学合理,使之更适应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发展和管理的需要。
董事长:郑炳旭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