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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大爆破: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21-05-06  

                        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宏大爆破     公告编号:2021-027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 年 4 月 29 日,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原告”)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

决书((2020)宁 02 民初 83 号),对公司与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

公司、宁夏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禹学坤、禹学峰等人就宁夏泰华

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现将本

次诉讼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0 年 8 月,公司就与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的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诉讼,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8 月 5 日、2021 年 3 月 26 日于

《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

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2020-060)、《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中“第五节 重要事项之十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章节内容。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司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

法院(2020)宁 02 民初 83 号判决书,对公司与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

有限公司等人诉讼事项作出判决,判决如下:

    1、被告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原告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102,947,320.82

元;

    2、被告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对欠付 102,947,320.82 元

工程款,从 2020 年 8 月 4 日起按照当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息 3.85%向原告支付利息,支付至本判决确

定给付之日;

    3、被告宁夏泰华事业集团有限公司、禹学峰、张宁生、朱艳、

禹学坤、马宏伟对上述 1、2 项内容,与被告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

限公司共同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判决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止,除本诉讼外,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内)尚有

8 起小额的经济纠纷等未决诉讼及仲裁案件。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判决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已按照本公司会计政策的要求,对
应收被告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的款项单项计提比例为 70%,

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金额为 17,520.01 万元,公司对该项目相关的应

收款项账面净额为 7,508.57 万元。

    根据本次判决结果,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需承担的金额

为 102,947,320.82 元及部分利息,同时被告宁夏泰华事业集团有限

公司、禹学峰、张宁生、朱艳、禹学坤、马宏伟需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但公司对本次诉讼的部分判决结果(即违约金、利息等)表示不服,拟

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的后续进展及结果具

有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

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