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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大爆破:投资管理办法2021-07-24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




       (2021 年 7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投资........................................................ 3

第三章   投资审批权限................................................ 4

第四章   投资审批程序和内容.......................................... 5

第五章   投资管理部门................................................ 8

第六章   投资过程的管理.............................................. 9

第七章   附则....................................................... 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 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

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

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公司所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是指公司对本部及所属子公司的投资

行为从立项、论证、实施到回收投资全过程实施的管理。

第四条   投资项目应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和经营策略,并根据本

办法规定的审批流程和权限进行立项管理。投资项目应符合国资监管

的相关规定。子公司不得从事任何金融投资活动。


                       第二章 投资


第五条   投资是指公司及子公司通过运用资产收益、自有资金、银行

借贷以及其他渠道融资而取得的经营资产投入新项目或扩大经营规

模,谋求经济效益的经营行为。投资事项包括:

    (一)股权投资(含设立全资或控股或参股企业、收购兼并、合

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经营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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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债券投资、

基金投资及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

衍生产品投资等);

   (三)固定资产投资(含购买自用或以出租为目的的办公楼宇、机

械设备、生产设备及技术改造、厂房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等)。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制定本企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

计划,并经法定程序集体讨论、科学决策。子公司长期规划和年度投

资计划应报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备案。年度投资计划与年度预算同步完

成。

第七条     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政策,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

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第八条     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高新技术和集

约化经营为手段,以行业领导企业为战略目标,逐步形成主业突出、

特色鲜明、相互协作的产业体系。


                     第三章 投资审批权限


第九条     投资金额应当按投资事项的类型累计计算。

第十条     公司投资事项审批

       (一)按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由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和总

经理审批。

       (二)子公司的投资事项,根据其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审批,超过

其公司章程规定权限、其公司章程未规定审批权限、以及不设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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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子公司股权类投资按照公司投资事项审批。

    (三)公司参股企业、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参股企业的对外投

资事项审批,根据《公司法》及该公司的章程等制度履行决策程序,

但决策前,应向宏大方股东单位提交项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

项审批资料、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宏大方产权代表

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有关项目审批事项,并按该最终审批

意见进行表决。

    (四)境外投资事项,公司及子公司确因业务发展需要在境外设

立新公司(不包括工程项目部),须按股权投资审批程序规定向公司

提出立项申请并经公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设立新公司,

不得聘任新设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动用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未按上述权限要求实施决策的项目,任

何人不得对外签署有约束力的意向书、协议书、合同等文件。


                 第四章 投资审批程序和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投资应经过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投资项目

尽职调查、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投资项目审批四个环节。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立项管理

    (一)公司及需要子公司董事会批准的投资项目均需进行投资项

目立项审批。

    公司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权为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可召开总经理办

公会予以专题讨论;子公司章程规定权限内的投资事项,立项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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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子公司总经理,子公司总经理可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予以专题讨论。

超过子公司审批权限的投资项目,应将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意

见、立项申请表、项目投资建议书报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公司

申请立项。

    (二)投资项目立项应提交项目投资建议书,建议书应至少包括

如下内容: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文件依

据、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条件(如有)、项目投资的必

要性及初步可行性分析等。

    (三)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建议书由固定资产管理或使用部门组

织编制、理财产品投资项目由财务中心组织编制外,其他投资类型项

目建议书由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子公司发起的投资项目建议书由

子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编制。

    (四)属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投资项目立项通过后应将投资项目立

项申请表、项目投资建议书、立项审批意见报公司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备案。子公司权限范围内的投资项目立项通过后应将投资项目立项申

请表及项目投资建议书报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尽职调查

    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的尽职调查由固定资产管理或使用部门负

责组织,其他类型投资项目尽职调查由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其他

部门参与;重大项目的尽职调查应聘请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士参与。尽

职调查报告应作为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子公司投资项目

尽职调查由子公司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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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

    (一)公司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由固定资产管理或使用部门负责组织编写,其他类型投

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写,可请专业机构

协助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力求全面、真实、准确及可靠,负责组织

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部门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负责。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项目背景(国家产

业政策、行业环境及公司状况)、市场分析与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如

有)、各项经济指标预测、建设条件(如有)、技术方案(如有)、

人员及组织结构配置(如有)、项目实施进度安排、投资估算与资金

筹措、财务及敏感性分析、风险防范措施、其它必要的专项分析及投

资建议。

    (三)公司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由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投资管理部门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公司总经理,总经理组织召

开专题论证会,属董事会决策权限的投资项目,会后将论证材料及结

论报送公司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议;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视情况

决定是否组织召开专题论证会进行项目投资答辩,论证会可聘请中介

机构或专业人士参与。

    (四)子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权限内的子公司投资项目可行

性论证,由子公司总经理组织专题会议进行审议,论证通过后将投资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论证结论,报投资管理部门备案。超过子公司

权限的子公司投资项目,由子公司履行决策程序后报投资管理部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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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批准

    (一)公司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执行,

若达到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批标准的项目,需根据公司战略与投资委

员会相关规定执行。

    (二)投资管理部门在收到子公司的投资项目论证材料后,应给

出专业判断意见,必要时可在公司层面组织论证,并要求子公司进行

答辩。

    (三)投资管理部门将部门意见及答辩情况报公司领导审批,审

批意见将通过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或股东代表,在子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上进行表决;未设董事会的子公司从事固定资产类投资,按

其公司章程、固定资产及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审批,超过其审批权限的

按照公司投资审批权限执行。


                     第五章 投资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投资项目

的决策机构,分别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

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投资的决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投资

决策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

大投资决策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建议。具体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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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资产收购、资本运

作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是公司负责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

拟订相关投资事项工作细则,负责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

资计划,编制年度投资分析报告,组织投资项目的遴选、论证、谈判,

跟踪或执行投资项目实施,对子公司投资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固定资

产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分

析报告。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审核意见,监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的实施,项目实施完成后1个月内将实施完成情况报告投资管理部门;

项目立项后1年内未完成应向投资管理部门书面说明原因。财务中心

负责理财类投资事项工作细则拟订,负责编制理财类项目建议书,经

公司决策后实施。证券事务部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参与投资项目全过

程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 投资过程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批准后,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管理

或使用部门和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和过程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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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具体内容包括:项目谈判和合同签订,投资过程的持续监督,建

立相应的投资档案,定期向公司经营层通报投资项目的进展和状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谈判。投资项目批准后,由投资管理部门或固定资

产管理部或使用部门组织成立谈判小组,投资管理部门或固定资产管

理或使用部门可邀请外部专业机构参与谈判或准备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签订合同。投资项目谈判及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合同签

订、合同变更等事项,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投资项目的持续监督。股权类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

时向公司有关管理部门办理交接移交手续,公司有关部门和子公司相

关职能部门应对投资项目情况进行实时跟踪调研,及时对投资项目经

营状况和财务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并向公司经营班子汇报。当投资项目

出现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或其他投资风险时,公司有关部门或子

公司应立即向公司经营班子报告,并提出应对措施。对公司经营情况

和财务状况已造成重大损失的投资项目,应及时将损失结果和处理意

见和上报公司董事会。

    违反本办法规定或造成投资损失,公司应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追究

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投资档案。根据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本

部的投资项目档案由投资管理部门或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归集,交由公

司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投资项目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

报告、可行性论证会议资料、审批资料、各类合同等(上述资料均为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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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

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

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督促经营班子查明原因,厘清责任;董事会

认为必要时,可直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内容包括年度投资计

划的执行情况、项目投资回报情况等,并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报公

司董事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其它企

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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