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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东宏大:独立董事制度2022-03-26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
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
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
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的影响。


    第五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境
内外上市公司(包括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
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
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
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独
立性;
    (三)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
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
人员;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
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
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
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
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
露上述内容。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
将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
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
面意见。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
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
行说明。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投票选举
    选举独立董事的投票表决办法与公司选举其他董事的
投票办法相同。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
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
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
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
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
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
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
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
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
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
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
于规定人数时,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该独立董事仍应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职
务。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
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
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本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
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
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
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
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
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
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
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
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
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
事项;
    (十五)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
及其障碍。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积极
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
查:
    (一)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
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
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二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到保证
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
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
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
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者讨论不充分,两名以
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
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
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
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
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第五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以
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
    (一)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
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
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
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
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
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
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
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
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独立董事由公司给予津贴,并在年度报告中进行
披露。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
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高
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自股东大会决
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