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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东宏大: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2022-08-20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入档事宜。证券部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
工作部门。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统一负责公司对监
管机构、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公司重要经
营、管理、决策、协议财务数据信息的,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经证券部门
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公司能
够对其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1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
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




                                     2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
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
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
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
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
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
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
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
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分子
公司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
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附件1)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
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3
    (三)涉及如下重大事项时,公司除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
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
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相关人员应当在备
忘录上签名确认:
    1. 重大资产重组;
    2. 高比例送转股份;
    3.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4. 要约收购;
    5. 证券发行;
    6.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7. 股份回购;
    8.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9. 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10.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
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第八条第(二)款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
情人进行确认。
    (五)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
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4
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六)董事会秘书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材料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九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相关披露文件5个交
易日内;
    (二)公司披露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高送转方案之日起5个交易日
内,即每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超过五股(含五股);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重大资产重组除外)等相关事
项后,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在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
    (五)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合并、
分立、分拆上市、股份回购,公司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
    (六)公司首次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时;
    (七)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时,公司在首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事项文件之日起5个交易日
内。
    第十条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年报、
半年报和季度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
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经办人应同时向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提示函》(见附件2)。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及时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交至证券部门。
    通过统计局专用网上申报系统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数据的,具体经办网上统计申
报的人员纳入内部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提
交证券部门。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姓
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




                                    5
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内幕信息、公开时
间、登记时间、登记人。
    第十二条 证券部门应当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负责对上述档案、备忘录进行整理归档。必要时可要求内
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归档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
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
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承担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执行,
并参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并报证券部
门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
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证券部。
    第十八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




                                    6
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利于
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保证
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除工作需要外,载有内幕信息及相
关资料的电脑应避免连接内外网;暂时离开电脑的,应置于屏幕保护状态并加密。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 软
(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或带离公
司办公场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
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
违规,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时,应承担相应的公司内部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
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广东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7
附件 1: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名称:

   内幕信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序 息知情                        所 在 单 职务                              内 幕 信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身份证号码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人员姓                        位/部门 /岗位                              息内容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时间   地点   方式
   名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
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
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8
附件 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 1、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9
附件 3: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提示函

_________________:

    证券法律法规将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的重大经营、财务、资本运作等信息界定
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公司此次由
_________报送的____________材料信息属于尚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证券
监管法规的要求,特向您和贵单位提示如下:
    1、贵单位应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贵单位接收本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
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
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在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禁止在公开文件中使
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不得透露给媒体等宣传单位和个人。
    4、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息泄露,
应立即通知本公司采取补救措施。
    5、本公司在报送相关材料的同时已将您和贵单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证券监管机关调查备用。

   特此提示。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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