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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东宏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20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
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
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
的相关活动。
    公司采取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
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
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到公司现场参观等方式,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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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
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
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
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
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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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
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
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
态。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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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
   公司证券部门负责具体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部门应
建立来访、来电、来函事务处理档案,对投资者来访的活动路线、
沟通内容、接待人员等事项以及来电、来函的沟通内容进行详细记
录。
   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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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一条 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否则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发言不代表公司。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
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
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
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
布。
    来电接待是指通过电话答复希望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其他事项
的股东咨询。对于来电咨询,应依据公司已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内容进行答复,对其他未公告的内容不得披露。
除董事会秘书指定工作人员外,任何人员不得随意回答股东或其他
机构、媒体、个人的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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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来访接待主要是指接待来公司访问的投资者。投资者
来访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预约,证券部门应详细了解、核实来访人身
份及拟沟通事项,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安排接待。
   接待现场来访的投资者的,应做好来访者的预约、登记、记录
工作,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
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第十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不得在其他场所或媒体发布尚未依法披露
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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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
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
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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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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