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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东宏大: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2-08-20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

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

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

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

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

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

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

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的;

    (二)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

上通报批评的;

    (四) 公司现任监事;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

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

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

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

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

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与公司有关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

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

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
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

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

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
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

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

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

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

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

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

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 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

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

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

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

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

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

所,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

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

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

聘任工作。



                 第五章 公司证券部门


    第十五条 公司下设证券部门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
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十六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证券部门负责保存。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应当

遵守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

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

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

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依

据相关规定必须由董事会秘书履行的职权、职责,不得交与或委

托他人行使。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离任时应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履

行持续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