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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东宏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22-08-20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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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完善激励和约束机

制,充分调动和发挥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升公司整体管理水平,

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原则


    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有效激励、适度约束原则。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在子公司任实职的,其薪酬福利标准按子公司相关

制度执行,不适用于本办法。

    享有高管薪酬待遇但非《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薪

酬待遇参照本办法计算。


第四条 管理机构与职责


   (一)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方案制定与考核的指

导及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包括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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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高管进行半年度考核、确定其他高管奖金分配之岗位系数等。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福利方案参照当地相同行业或相

当规模企业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领取岗位薪酬,其岗位薪酬由基本年薪、效益

奖金和福利构成,具体如下:


    薪酬总额=基本年薪+经营业绩奖+福利

            =固定薪酬+浮动薪酬+福利

                          岗位工资
                                            固
                                            定
                                            薪
                          竞业与保密补偿
             基本年薪                       酬


                          绩效工资          浮
                                            动
 薪酬总额    经营业绩奖                     薪
                                            酬



             福利



    (一)基本年薪

    基本年薪=岗位工资+竞业与保密补偿+绩效工资

    基本年薪标准根据同行业、同地区的薪酬水平及岗位的相对价值

 核定,其中岗位工资和竞业与保密补偿为固定薪酬,绩效工资为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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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薪酬。

    基本年薪中固定薪酬与浮动薪酬所占比例根据职务层级和岗位

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表 2-1 基本年薪标准及比例表

    职务层级       年薪标准   岗位工资比例   绩效工资比例   保密与竞业补偿比例
总经理             60-72 万       45%            50%                5%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8-60 万       55%            40%                5%




    1、岗位工资、竞业与保密补偿

    根据表 2-1 确定的原则,由总经理拟定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工

资、竞业与保密补偿标准方案;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该标准方案。

   2、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与高级管理人员当期的工作业绩(即绩效分数)挂钩,

绩效工资标准根据岗位性质和职务层级差异,按表 2-1 浮动薪酬所占

基本年薪的比例确定。

   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标准*当期绩效分数/100

   (二)经营业绩奖

    高管经营业绩奖是根据公司年度经济效益(指归属母公司净利

润)提取一定比例的奖金,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智力资本回报,该奖

金计入当年成本后按归属母公司净利润的 2%提取,即高管可分配经

营业绩奖总额=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2%*经营班子考核分数/100。经

营班子考核分数由两部分组成,经营考核占 70%、党建与党风廉政建

设考核占 30%,即经营班子考核分数=经营考核分数*70%+党建与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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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政建设考核分数*30%。其中,经营考核分数由《经营班子目标责任

书》约定。

    高管个人经营业绩奖=【(该高管奖金分配系数×个人年度考核分

数)/∑(所有高管奖金分配系数×个人年度考核分数)】×可分配经

营业绩奖总额。

    高管奖金分配系数总经理为1,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奖金分配系

数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确定。

    (三)福利

    高级管理人员的福利按公司的福利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条 超额利润奖


    高管超额利润奖是对高级管理人员做出超出预期目标的业绩表

现的肯定。根据董事会确定的考核指标,确定从超额利润中提取 20%

作为超额利润奖,该奖金额须先计入当年成本后再按该比例提取。

    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超额利润奖金=【(该高管奖金分配系数×个

人年度考核分数)/∑(所有高管奖分配系数×个人年度考核分数)】

×超额利润奖金总额。

    分配比例确定后扣除个人所得税,发放予相关人员。高管在发放

1个月内(敏感期顺延)买入等额的公司股票,并质押给公司的第一

大自然人股东,作为任期内对公司业绩承诺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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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公司当年没有完成董事会提出的净利润指标,则当年不做处

理,待本届任期届满后按如下情况处理:

    情况一:若三年累计完成值没达到累计考核指标的,则需补偿,

补偿数额取下列三个数孰低值:

    (1)(三年累计净利润考核值-三年累计实际完成值)*《经营

班子目标责任书》中约定的六项战略目标对应的发放比例*20%*(1-

已纳的个人所得税率)+已发数;

    (2)任期内累计获得的税后超额利润奖;

    (3)任期内已购入的股票的现值净额;

    股票的现值净额所对应的股票价格,为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均价,基准日为本届最后一次董事会考核当日,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

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下同。

    情况二:若三年累计完成值超过累计考核指标的,但应发放的超

额利润奖小于已发放的超额利润奖,差额部分应交回公司,交回金额

取下列两个数孰低值:

    (1)三年累计已发放的税后超额利润奖-三年累计应发放的税后

超额利润奖;

    (2)任期内已购入的股票的现值净额。

    情况三:若三年累计完成值超过累计考核指标的,且应发放的超

额利润奖大于已发放的超额利润奖,差额部分在发放后需按本规定买

入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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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后,并根据上述情形确定应补偿金额(如

有)后,高级管理人员可卖出股票或自筹资金进行补偿,若继续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则按照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卖出股票的规定

逐年解除质押,乙方在解除质押后可逐年卖出股票;若不再担任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按照上市公司董监高买卖股票相关规定执行

外,每年按3:3:4比例分3年逐年解除质押,股票持有人在解除质押

后可逐年卖出股票。

    广东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派出人员不参与超额利润奖的分配。


                     第三章 绩效考核

第八条 考核周期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周期分为半年度考核与年度考核,其

中,半年度考核与基本年薪中的绩效工资相关,年度考核与经营业绩

奖相关。


第九条 绩效考核的分值与权重


(一)总经理考核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对总经理进行半年度考核(分为上半年及下半

年),根据考核得分发放基本年薪中的绩效工资。

(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半年度考核(分上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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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及下半年),根据考核得分发放基本年薪中的绩效工资。


第十条   每一届董事会应与高级管理团队签订《经营班子目标责任

书》确定公司经营业绩指标进行考核,根据该经营考核分数,按本制

度第六条规定核算经营业绩奖。总经理根据《经营目标责任书》的内

容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分别签订《高级管理人员目标责任书》。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一条 岗位调整


    适用本办法的人员如发生岗位变动,根据薪酬管理之“易岗易薪”

的原则,薪酬标准自岗位变动次月起按新标准执行,绩效工资、年度

效益奖按新、旧标准分段计算。


第十二条 辞职或辞退


    适用本办法的人员不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动辞职或辞

退),其基本年薪及经营业绩奖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当年的超额利

润奖自动取消。




第十三条 退休或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如在一个会计年度中退休,或因各种原因丧失劳动

能力而离职,其基本年薪和效益奖金按退休当年实际工作天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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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管理人员如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所分管工作因为其工作失误、

渎职或其他主观原因致公司被行政处罚,其固定薪酬按该月实际工作

天数发放,取消其绩效工资和当年效益奖金。

    高级管理人员如严重失职、渎职或因违法犯罪,或者公司有足够

的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由于侵占企业财产、泄漏公司经营

和技术秘密、损害公司声誉、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等行为,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失(如财产损失 5 万元以上)的,受贿索贿的,取消其当月固定

薪酬、绩效工资以及当年度效益奖金 。


                    第五章 薪酬发放

第十四条 薪酬发放周期


    (一)岗位工资、竞业与保密补偿按月发放;

    (二)绩效工资:半年度考核后根据本办法约定的绩效工资计算

方式进行发放。

    (三)效益奖金:采用年末预发,考核后补差的方式发放。年末

预发额是根据当年考核指标实际达到的目标值预估(以公开披露信息

为准)考核得分,根据其预估分数预发年度效益奖金总额的 80%,最

终董事会考核结束后的差额部分按月平摊至月度工资中发放。


                    第六章 特殊说明

   (一)用本办法的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其上述薪酬标准中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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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含工作过程中可能需要加班而产生的加班报酬;

  (二)有下列情况的,公司经董事会通过可终止高管薪酬体系:

  ○1 因经营亏损导致破产或解散的;
  ○2 企业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遭遇突发事件、政策障碍等非正常事件引致兑付压力;
  ○董事会作出的特别决议。

                      第七章 附则

(一)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二)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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