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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东宏大: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10-22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监督机制,明确监事会的权限和议事规程,保护股

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

规则”) 。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



    第三条 监事会依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以实事求是、诚信勤勉、依法办事的原则向

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应与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

及时沟通情况,就改进完善公司的财务会计等工作提出书面建

议。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检查的结果应当作为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组成人员为依法选举产生的全体监

事。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

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

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证券监管机构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且股东胜诉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机构

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召集。



    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

提前十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信函、传真等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

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

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

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三章 会议提案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

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监事视需要可向公司员工征求

意见,在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

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四)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当发

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二条 监事会对监事提交的会议提案进行审核,会议提
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二)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三)提案明确、事项具体;

    (四)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提案应随会议通知一并送达全体监

事。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才能举行。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方式为主。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

视频、电话、传真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

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现场出席会议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

发表意见的监事、在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的有效表决票载明

的监事,计算非现场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本人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

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委托监事的权利。经书面委托,视作出席。

    监事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

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

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

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但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

当列席监事会会议。被要求列席监事会会议的人员必须本人参加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列席的,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讨论的每项提案应由提交人或其委托

的监事作为主发言人。对于重要的提案,监事会应事先组织有关

人员写出书面研究报告,以利于全体监事审议。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监事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要求非监事人员介绍情况,

接受质询。



                第五章 会议表决与决议


    第二十条 列席监事会会议的人员可以对会议讨论事项介绍

情况、提供资料,供监事会参考,但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位监事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在会议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

程的提案顺序逐项审议。

    监事会会议对提案采取一事一表决的规则,即每一提案审议

完毕开始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审议下一项提案。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对列入议程的提案均采用表决通过的形

式。表决采用记名表决方式。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弃权、反对。与会监事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议主持人可以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

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

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

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

签字确认后按会议通知指定的传真号码发送传真。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通过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

上表决同意。与会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 监事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并保证监事会决

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如果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章程》和本规则,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录像。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详细记录。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会议出席情况;

    (四)会议的议程;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

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

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

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

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

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上市后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

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

公告。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

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期限以及是否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

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

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会议签到簿、监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音像资料、经与

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原则一致;若有任何相悖之处,以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为准。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