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大: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2-09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六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
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
真、勤勉、负责的精神,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一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
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的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没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
报批评的情形,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梁发先生、王丽娟女士、谢守冬先生、周育
生先生、张耿城先生为公司轮值总经理;聘任梁发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聘任郑祥妙先生、严冰先生、郑少娟女士、黄晓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
理;聘任郑少娟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黄晓冰先生为公司财务
负责人。
二、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
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不存
在《管理办法》第八条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均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不包括董事、监事,单
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4、《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
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薪酬考核体系,充分调动
公司核心管理团队以及业务骨干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凝聚力,
并为稳定优秀人才提供一个良好的激励平台,增强公司竞争力,促进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并将本激
励计划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独立
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选取了“净利润增长率”、 净
资产收益率”和“三项资产占比”,三个指标有助于综合反映公司持
续成长能力、在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方面的能力和运营质量。公
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挑
战性,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以推动公司业务战略和目标的实施和
完成,保证公司业绩稳定增长。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
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
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
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同时,考核办法明确约定各项指标及负责考核评价部门,对后
续业绩考核的实施给予了制度保障,并保证了考核数据的真实性和可
靠性。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
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
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公司本
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
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邱冠周 吴宝林 谢 青
2023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