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的相关材料,基 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公司转让张家口博德玉龙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30%股权发表 独立意见: 本次股权转让事项有利于盘活公司资产,优化公司资产结构,补充公司经营 所需现金流。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们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事项。 独立董事:晏帆、张歆、秦永军 日期: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