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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猛狮科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2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 Jing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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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17 年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
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
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
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 Jing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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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
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供给本所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
完整、准确的;

    5.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
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载的《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以下简称“《会议补充通知》”),公司控股股东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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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以下简称“沪美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向公司提交《关于提请增加猛
狮科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与深圳市利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展融资业务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董事会同意将前述议案以临时提案方式提交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大会通知》及《会议补充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现场会议登
记办法、网络投票程序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22 日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324 线国道广益路 33 号猛狮国际广场写字楼 15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陈乐伍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22 日下午 15:00。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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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额 287,183,43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6162%(按四
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下同),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
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4 名,代表公司股份 178,861,5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5244%。经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
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08,321,897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19.091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22,774,322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4.0140%。其中: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31,533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5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22,442,78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9556%。

       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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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
票由股东代表和监事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股东大会通知》确定的时
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
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
情形。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为保护中小企业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
资者单独计票。

    (四)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署。

    (六)根据会议宣布的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
决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7,107,4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35%;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76,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5%。所得
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698,3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666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7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3337%。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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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287,077,3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1%;
反对 3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5%;弃权 76,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5%。
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668,2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5341%;反对 3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22%;
弃权 7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3337%。

    3. 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7,107,4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35%;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76,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5%。所得
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698,3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666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7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3337%。

    4. 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7,107,4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35%;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76,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5%。所得
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698,3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666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7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3337%。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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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7,077,3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1%;
反对 3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5%;弃权 76,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5%。
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668,2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5341%;反对 3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22%;
弃权 7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3337%。

       6. 审议通过《关于核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7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7,107,2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35%;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76,15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5%。所得
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698,1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665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76,1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3344%。

       7. 审议通过《关于核定公司监事 2017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7,107,2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35%;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76,15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5%。所得
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698,1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665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76,1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3344%。

                                       7
                                                                 法律意见书


    8.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7,107,2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35%;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76,15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5%。所得
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698,1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665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76,1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3344%。

    9.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7,107,4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35%;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76,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5%。所得
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698,3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666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7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3337%。

    10. 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7,107,2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35%;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76,15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5%。所得
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698,1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665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76,1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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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 0.3344%。

    11. 审议通过《关于向非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6,775,8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81%;
反对 331,3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54%;弃权 76,15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5%。
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366,7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8.2106%;反对 331,3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551%;
弃权 76,1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3344%。

    12. 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6,775,8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81%;
反对 331,3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54%;弃权 76,15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5%。
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366,7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8.2106%;反对 331,3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551%;
弃权 76,1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3344%。

    13.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7,183,2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5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所得同意股数
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同意 22,774,1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50 股(其中,因未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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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1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关联方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借款的
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应对本议案
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9,787,0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2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76,1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
持股份的 0.1272%。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
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698,1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665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76,1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3344%。

    15. 审议通过《关于与深圳市利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展融资业务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应对本议案
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9,787,0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非关联所持股份的
99.872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76,1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
持股份的 0.1272%。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
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698,1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665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76,1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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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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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张学兵                                    喻永会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王   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