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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猛狮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8-28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会议资料,基于我们的独立
判断,经讨论后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
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形。

    2、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合并
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互相担保余额共计 277,219.35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末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2.98%。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余额共 666.92 万元,
占公司 2017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0.25%。公司控股子公司郑州达喀尔汽车租赁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达喀尔”)对北京市鑫颐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担
保额为 741.03 万元,该事项发生于 2013 年 11 月 15 日,担保期 60 个月。公司
分别于 2016 年 4 月 1 日、2016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郑州达喀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90%
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收购郑州达喀尔 90%股权,因公司控股郑州达喀尔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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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北京市鑫颐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之后,其仍需继续履行担保义务
直至担保期满结束。公司持有郑州达喀尔 90%股权,因此公司承担该笔担保金额
的 90%,即 666.92 万元。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
审议程序。

    二、关于《董事会关于 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针对被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深
圳分行”)在未经公司、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猛狮”)
及保荐机构同意且未告知上述各方的情况下划转募集资金 62,949,270.69 元的行
为,福建猛狮已向其发送律师函要求其改正错误行为,公司及保荐机构正与其协
商要求其归还。若协商无果,公司将通过请求监管部门介入协助与浙商银行深圳
分行沟通,甚至不排除进一步通过诉讼形式采取法律行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因浙商银行深圳分行对福建猛狮在浙商银行深圳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
采取止付措施,导致该账户无法正常使用,无法按期支付福建猛狮应付给长城国
兴的租金。因福建猛狮未能如约支付设备租金,长城国兴向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福建猛狮支付其剩余全部未付租金及相关罚息,并
申请冻结福建猛狮募集资金账户资金 129,233,822.59 元。福建猛狮正与长城国兴
协商债务偿还方案,争取达成和解。《董事会关于 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关于 2018 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我们认为公司对相关资产减值准
备计提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本次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 2018 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57,041,397.18 元。

    独立董事:晏帆、张歆、秦永军
                                           日期: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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