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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猛狮科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2019-03-16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猛狮科技           公告编号:2019-026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猛狮科技”)近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 180 号)。公司对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
逐项核查、落实,现将有关说明回复如下:

    1、你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3 日起公司董事人数低于《公司章程》董事会成
员 7 人的要求。同时,审计委员会人数为 2 人,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审计
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的要求。请说明你公司至今未补选董事的主要原因
及整改措施,并说明目前你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情况,是否符合本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3.1.12 条的相关规定。

    回复:

    (一)2018 年 1 月 13 日起,公司董事人数低于《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
员 7 人的要求,至今未补选董事的主要原因。

    1、原董事陈乐强先生逝世以及原董事王亚波先生辞职,使得公司董事人数
低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但未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2018 年 1 月 13 日,公司披露《关于董事逝世的公告》,公司董事陈乐强先
生逝世后,公司董事会成员减少为 6 人;2018 年 12 月 29 日,公司披露《关于
董事兼副总裁辞职的公告》,公司董事兼副总裁王亚波先生辞职,公司董事会成
员减少为 5 人,低于《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 7 人的要求,但未低于《公司
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1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包括 3 名独立董事,前述 5
名董事均正常履职。公司董事会人数满足“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
可举行”的要求,亦满足“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的
要求。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均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并按照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鉴于公司面临的现状,公司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同时,也在积极寻求
对公司债务和业务进行重组,并积极推进发展战略规划及组织架构调整。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
司发展战略规划及组织架构的议案》,目前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及组织架构仍在积
极调整执行中。

    3、自 2018 年以来,公司持续筹划重大事项及引进优质外部投资者,预计交
易完成后,交易对方将成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届时公司股东结构将进一步
调整且外部投资者存在推荐新董事人选的需求。

    鉴于上述情形,为更好地适应公司调整后的发展战略规划,并结合公司正在
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因此,公司尚未完成董事补选工作。

    (二)公司的整改措施

    公司承诺将于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披露日前完成董事补选工作或
者相应修订《公司章程》,于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披露后 2 个月内完成
审计委员会委员补选工作,使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同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诺将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职,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活
动正常进行。

    (三)公司审计委员会运作情况

    自 2018 年 1 月 13 日,因董事暨审计委员会委员陈乐强先生逝世后,公司审
计委员会人数减少为 2 人。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审计委员会由 2 名独立董事组成,
且其中一名独立董事系会计专业人士,前述两名委员均正常履职中。公司审计委
员会构成满足“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的要求,亦满足“审计委员
                                    2
          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的要求。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审计委员会正常
          运作中,审计委员会能够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能有效监督及评估公司外部、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审核公
          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工作,有效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综上,公司
          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
          订)第 3.1.12 条的相关规定。




                   2、请以列表形式说明你公司募集资金被强制划转情况,包括账户名称、被
          强制划转金额、被强制划转时间以及披露时间等,并说明你公司募集资金的使
          用是否符合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对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

                   回复:

                (一)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募集资金被强制划转的基本情况如下:
                                                被划转金额
   开户单位           开户行         账号                          划转单位         被划转日期            披露日期
                                                  (元)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     交通银行汕   445********                    镇江经济开发区
                                                 2,208,541.08                     2018 年 8 月 7 日    2018 年 8 月 10 日
 技股份有限公司      头龙湖支行   *******557                        人民法院

                                                                  浙商银行深圳
                                                62,949,270.69                     2018 年 6 月 25 日   2018 年 8 月 2 日
                                                                      分行
福建猛狮新能源科     浙商银行深   584********
   技有限公司          圳分行     ********428                    新疆维吾尔自治
                                                129,098,568.76                    2019 年 1 月 29 日   2019 年 2 月 1 日
                                                                 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和《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对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

                   1、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信托”)因与公司的信托贷款合
          同纠纷,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冻结公司 18 个银行账户,
          其中包括公司 2 个募集资金账户。

                   经过友好协商,公司与新华信托签署了《协议书》,双方就上述事项初步达
          成和解。新华信托要求公司向其支付部分债务本金 430 万元,并由其向执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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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解除对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2018 年 8 月 7 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直接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从公司在交通银行汕头龙湖支行开立的募
集资金账户划扣 2,208,541.08 元。基于公司上述募集资金账户的 2,208,541.08
元资金已被执行法院划扣的情况,经与新华信托进一步协商,公司按照新华信托
的要求,以自有资金 2,091,458.92 元支付至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账户。截
至 2018 年 8 月 9 日,新华信托已向执行法院申请并已完成对公司 18 个银行账户
解除冻结。

    2、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6 月 22 日、2017 年 6 月 23 日与浙商银行深圳分行
签署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合计 2 亿元,期限为一年,由公司实际控制人陈
乐伍先生、陈乐强先生,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猛狮”)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8 年 6 月 25 日,浙商银行深圳分行在未经公司、福建猛狮及保荐机构同
意且未告知上述各方的情况下,直接从福建猛狮募集资金账户划转
62,949,270.69 元用于还贷,约占募集资金总额的 4.84%。

    经自查发现后,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及融资部门负责人多次与浙商银行深
圳分行沟通,告知其行为违反《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有关规定,进一步阐
明募集资金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募投项目投资建设,要求浙商银行深圳分行尽快归
还被其划转的募集资金。经多次沟通未果,公司于 2018 年 8 月初主动披露该事
项。目前,经双方友好协商,浙商银行深圳分行已有初步意向给予公司一定的授
信额度,主要用于募投项目建设及补充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3、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国兴”)因与福建猛狮的融
资租赁合同纠纷,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冻结福建猛狮募
集资金账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福建猛狮向长城国兴支付租金、
违约金、诉讼费等。2019 年 1 月 29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从福建
猛狮募集资金账户划扣 129,098,568.76 元。

    福建猛狮以融资租赁方式向长城国兴购买的设备用于募投项目“新能源汽车
核心部件——锂离子电池生产项目”的建设,本次被划扣的募集资金用于向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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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兴支付设备租金,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被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浙商银行深圳分行划扣的
募集资金尚未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公司上述部分募集资金被司法机关、金融机
构强制划扣,均非公司主观意愿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且公司在知悉上述情况后,
积极与相关各方多次沟通、协调以妥善解决相关纠纷,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主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也一
直在积极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及其合理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积极
筹措资金尽快补足执行法院划扣的募集资金款项;积极协调、督促浙商银行深圳
分行尽快归还被其划扣的募集资金款项等。综上,公司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规定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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