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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猛狮科技: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4-30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根据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及《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等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
     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对比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所有“经理”“副经理”                            分别修订为“总裁”“副总裁”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河西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324 线

路(华富工业区猛狮蓄电池厂内 1、2、4 幢),邮 国道广益路 33 号猛狮国际广场写字楼 15-16 楼,

政编码 515800。                                   邮政编码 515800。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研发、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研发、
                                                  生产、销售:锂电池、蓄电池、储能电源设备、
生产、销售:各类蓄电池、锂电池、电子测量仪
                                                  光伏设备及元器件、机电设备及零配件、助动自
器;光伏设备及元器件,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助
                                                  行车、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承装、承修、承
动自行车和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货物进
                                                  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备;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
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项目的开发、建设、维护、运营及技术咨询;信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息系统集成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1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 的公司债券;

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法》的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二)要约方式;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情形。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议决议。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2
的担保;                                        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人民币;                                      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                                            保;

(七)对除第(六)项规定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的        (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本条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的情

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形。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

股东大会在审议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

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所指定的地点。            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所指定的地点。



                                            3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易所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的,视为出席。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时,按照

席。                                             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股东身份。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时,按照

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股东身份。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

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 3:00。                                    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4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八十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 第八十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

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       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就发行优先股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提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

供网络投票,并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

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候选人按照下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候选人按照下

列程序提名:                                     列程序提名: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提出        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提出

董事、监事候选人。                               董事、监事候选人。

(二)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 (二)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

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         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

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 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

情况。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       情况。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

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公司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发布“董事选举提示性 公司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发布“董事选举提示性

公告”,详细披露董事人数、提名人资格、候选       公告”,详细披露董事人数、提名人资格、候选

人资格、候选人初步审查程序等内容,保证股东       人资格、候选人初步审查程序等内容,保证股东

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公司应在股东 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公司应在股东

大会召开前披露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 大会召开前披露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

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



                                             5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       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

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就其是否符合 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就其是否符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

格及独立性的要求作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应 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作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

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         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

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做 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

出声明。                                         做出声明。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四)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         (四)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

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 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

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 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深圳证券 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五)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当 (五)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请         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

关注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 所提请关注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提出异议的独

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将其作为独立董

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并应当及时披露有关异议 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并应当及时披露有

函的内容。                                       关异议函的内容。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

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         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

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         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

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 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

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 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

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 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



                                             6
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公司在选举董事、监事相关的股东大会上,可设          公司在选举董事、监事相关的股东大会上,可设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发言环节,由董事、监事候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发言环节,由董事、监事候

选人介绍自身情况、工作履历和上任后工作计            选人介绍自身情况、工作履历和上任后工作计

划,加强候选董事、监事与股东的沟通和互动, 划,加强候选董事、监事与股东的沟通和互动,

保证股东在投票是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保证股东在投票是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股东大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 股东大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 历和基本情况。

行差额选举。                                        当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 监事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员分别选举。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

                                                    员分别选举。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每届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 1/2。                                      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积极参加董事会,如特殊原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7
因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能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出席时,董事会应提供电子通讯方式保障董事履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行职责。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

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

董事应当委托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连续两次

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

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
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履行董事职务。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
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5 至 7 名董事组成,设

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8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       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

工作;                                           工作;

(十六)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时申请司法冻结, (十六)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时申请司法冻结,

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 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

产;                                             产;

(十七)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 (十七)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

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将视情 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将视情

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对负有严重责         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对负有严重责

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

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



                                             9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核委员会以及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工作机构,各委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员会的组成、职责为: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一)战略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有一名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召集人。战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对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重大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合理建议。          委员会的运作。各委员会的组成、职责为:

(二)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一)战略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

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会计专业人士)担 有一名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召集人。战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        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对

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重大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合理建议。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 (二)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          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会计专业人士)担

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审核公司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和考核标准。          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四)提名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

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提名        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

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审核公司

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和考核标准。

                                                  (四)提名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提名

                                                  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

                                                  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应当在会议召开 5 日以前,以直接送达、传真、 应当在会议召开 2 日以前,以专人送达、传真、



                                             10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将会议通知送达全体董           电话、电子邮件、微信或者其他方式将会议通知

事和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 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                                   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投票、传真或电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子邮件等方式。

提下,可以用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表

董事会审议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决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

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

加表决。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应积极参加董事会,如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

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能委托其他董 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

事代为出席时,董事会应提供电子通讯方式保障 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履行职责。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

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会议。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         权利。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

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议。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

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 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

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 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

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



                                              11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          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

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 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

议。                                              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

                                                  议。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能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时,董事会应提供电子通讯方式

                                                  保障董事履行职责。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

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副主席。 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

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 1/3。监事会中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 1/3。监事会中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



                                             12
产、提供担保、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产、提供担保、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20%以上;                                  资产的 3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0%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营业收入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两千万元;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利润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两百万元;          营业收入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千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以上,且绝对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金额超过两千万元;                                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百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

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两百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且绝对

万元。                                            金额超过三千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值计算。                                          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百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前款董事会权

                                                  限范围内的事项具体授权给总裁执行。未达到以

                                                  上标准的交易事项,由总裁审批。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 第一百五十八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

“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        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发生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



                                             13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对外披露。

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

(七)对除第(六)点规定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八)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

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14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

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
                                                   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



                                              15
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        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

基础上,科学地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或股东 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

回报规划。                                        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将充分考虑独立

公司重视利润分配的透明度,按照法律法规以及 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求充分披露公司利润分配信息,以便于投资者进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

行决策。                                          合的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

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分配股利。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1、现金分红条件

1、利润分配形式及期间间隔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        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营。

续经营能力。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

在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其中现金分红在 (3)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当期利润分配所占比例一般应不低于 20%。            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4)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

2、公司现金及股票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需要。

公司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2、现金分红比例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

出安排等因素,提出利润分配方案。                  期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1)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支出等特殊事项发生,公司每年应当采取现金方

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          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期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

支出等特殊事项发生,公司每年应当采取现金方 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红股。

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16
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红股。                    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审计总资产的 30%。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

审计总资产的 30%。                                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

(2)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 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具体

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 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 会审议决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具体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25%。

会审议决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公司董事会审议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25%。                                             案时,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会应

3、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         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详细会议记录。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

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 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方案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案时,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会应        3%以上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向公司提出利润分配

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          政策或回报规划的相关提案。公司董事会、监事

详细会议记录。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 会以及股东大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或回报规

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方案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 划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和考虑

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见。

3%以上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向公司提出利润分配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



                                             17
政策或回报规划的相关提案。公司董事会、监事         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会以及股东大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或回报规           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的投票

划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和考虑 权。

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 如年度实现盈利且特殊情况发生公司董事会未

见。                                               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当年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 的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

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

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的投票           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对于报告期

权。                                               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

如年度实现盈利且特殊情况发生公司董事会未           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

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当年 式的投票平台。

的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

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 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因公司外部

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对于报告期 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并对

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 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可以调整利润

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 分配政策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权

式的投票平台。                                     益为出发点。公司董事会应就此作出专题论述,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 详细论证并说明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

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因公司外部         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并对

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可以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权

益为出发点。公司董事会应就此作出专题论述,

详细论证并说明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

经 2/3 以上(含)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特别决议通过。但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股东

回报计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即如无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每年应当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18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微信或公告方式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知,以在本章第二节选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的方 知,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的方式进

式进行。                                           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以电话通知、书面通知、传真通知或专人送达、 专人、邮件、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微信或其

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                               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电话通知、书面通知、传真通知或专人送达、邮 以专人、邮件、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微信或

寄送达的方式进行。                                 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

                                                   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 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

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 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电

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         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该电子邮件进入被送达人

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7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指定的电子信箱日期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送

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出的以被送达人在公司预留的传真号接受日为

达日期。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

                                                   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微信方式送

                                                   出的,以微信记录的信息发送时间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以及巨 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为刊登公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19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债

《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http://www.cninfo.com.cn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第二百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以        体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公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第二百零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 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



                                               20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以        体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公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

组申报其债权。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偿。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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