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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猛狮科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19年4月)2019-04-30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19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制定适合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的

长远战略规划,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

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远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可以由公司

董事长兼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职期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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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委员会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战略委员会的要求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汇总

及会议的协调、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责成公司相关职能、业务部门提供需由委员会审

议事项的相关资料、项目建议及方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汇总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项目建议及方案形成提案,

提交战略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     资料齐备后,由战略委员会开会进行讨论并形成会议决议;项目前期准

备工作完成后,由战略委员会上报董事会进行实施。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职责需要,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并应

于会议召开前 1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当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自行指定或由董事会指定一名

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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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必要时,战略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公开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对本细则及时进行修订,并报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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