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猛狮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19年4月)2019-04-30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19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策和经营

管理层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和录用程序,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结构,从

而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成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职期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人事行政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权限



                                        1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一)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委员会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

究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

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或其他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任职或兼职等情况,并形

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委员会议事规则


                                          2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职责需要,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并应

于会议召开前 1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是独立董事)主持。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自行指定或由董事会指定一名独

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人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细则有关内容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对本细则立即进行修订,

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