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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猛狮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19年4月)2019-04-30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19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制度,形成风险与收益相对应的机制,

从而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

审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和考核标准。委员会直接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报酬的董事长、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

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公司人事部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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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经董事会批准同意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

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负责

向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照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

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标准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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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奖励方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职责需要,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

议召开,并应于会议召开前 1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是独立董事)主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自行指定或由董事会指定

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人事部门负责人可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

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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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对本细则立即进行修订,并报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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