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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猛狮科技: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19-04-30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投证券”、“保荐机构”)作为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猛狮科技”)2017 年
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就猛
狮科技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
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
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
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
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存在 3 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除上述 3 项重大缺陷以
外,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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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1、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
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
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
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融资与投资管理、货
币资金管理、人力资源、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
目、担保业务、财务报告、合同管理、对子公司的管理。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产业政策风险、发展战略定位风险、主要
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市场及行业风险、财务风险、动力锂电池业务的投资风险、
新能源车辆业务的风险、运营管理管控风险、人才需求风险、财务报告质量、对
外担保、对外投资。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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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利润总额衡量,如
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利润总额的 2%,
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利润总额的 2%但小于 4%,则为重要缺陷;如果
超过利润总额的 4%,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总额相关的,以资产总额衡量,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 0.5%但小于 2%,则为重要缺陷;
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 2%,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②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③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
报;

    ④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监督无效。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
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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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
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的迹象包括: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
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评价的定量标准执行。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以缺陷对业务流
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认定标准如下:

    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包括: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
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

    ②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缺陷包括: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
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

    ③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一般缺陷包括: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
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重大缺陷如下:

    (1)、公司对现金流量风险防范不足,缺乏合理有效规划,对于银行等金融
机构融资依赖程度过高。在金融机构信贷收紧,被抽贷或无法续贷的情况下,现
金收入严重抵不过现金支出,造成大规模金融机构借款逾期,并产生较大金额的
罚息及违约金。

    (2)、公司对外承接光伏电站等项目,对项目业主方的资金来源和回款时间
评估不充分,致使在政策变动影响下,发生项目业主方未能按时回款的风险,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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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造成了较大金额坏账损失。

    (3)、公司前期投资较为激进,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不够充分,未科
学设置政策、经济环境变化的风险防范机制,部分投资决策产生失误,导致公司
投资项目收益未达预期,从而产生较大金额的商誉减值。

    公司针对上述内部控制缺陷,制定了以下整改措施:

    (1)公司将加强现金流量管理,健全现金流风险预警,加强现金流预算管
理和监督管理,采取有效的现金流事前预测和事中控制措施,提高公司现金流管
理的规范性和实用性,同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成本控制,节约成本,控制现金流
出。

    (2)进一步加强公司及子公司应收款催收力度,对逾期时间长的应收款项
采取诉讼或行使质押权促使客户变现质押资产归还,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积极
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沟通,通过贷款展期、续贷、减息等方式,降低公司债务
偿还压力和违约风险,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至 2019 年 4 月 20 日期间,公司已实
现续贷 78,723.32 万元,展期 41,896.29 万元,且部分银行同时已调减了公司相应
贷款的利息;积极与机构债权人协商调整还款方案,目前已与部分债权人达成初
步和解意向,可实现展期或减息的融资类负债预计 127,469.09 万元;推进债务重
组,公司拟与国内主要的资产管理公司合作,收购公司对现有金融机构融资类负
债,截至目前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已达成初步合
作方案。

    (3)根据现有政策情况,慎重开展光伏电站业务,新承接项目以回款可靠
性为核心评判标准,优先参与项目质地好、回款有保障、付款比例高的项目;对
前期承建尚未回款项目,采取股权质押保障回款权益,与业主协商取得项目出售
授权,主动寻求金融机构融资或买家收购,以快速回笼资金。

    (4)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发展战略作出调整和优化,由原来的锂电池、清洁
电力、电动汽车“三驾马车”转变为“以储能为核心,电力工程和新能源应用为
辅的业务体系,重点通过做强做优电池业务,来保证储能业务的竞争力”,将更
多的资源投入到储能业务相关领域;严控投资决策,对收益不明确、不能在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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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现效益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加快关停并转与资产处置步伐。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五、会计师鉴证意见

    (一)导致保留意见事项

    猛狮科技制定了资金管理相关内控管理制度,但未能充分有效实施;公司制
定了相关业务收款以及风险控制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但部分未有效实施;对股权
投资业务制定了相关内控管理制度,但未能充分有效实施。

    (二)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除“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部分所述事项产生的影响外,猛狮科
技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其他控制标准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所
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审阅猛狮科技内控相关制度、复核猛狮科技信息披露文件、与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高管人员、年报审计机构等沟通等方式,结合日常的持续督
导工作,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合理评价基础上,对
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猛狮科技在资金管理、相关业务收款以及风险控制、
股权投资业务方面存在前述“三、之(三)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
整改情况”中所述的内部控制缺陷。除前述情况外,猛狮科技的内部控制制度和
执行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猛狮科技在其他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


                                   6
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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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徐   疆                     李光增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