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猛狮:关于公司2018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2019-07-19
关于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广会专字[2019]G19000850612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根据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猛狮科技”)转来的贵
所《关于对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
【2019】第 276 号)文件的要求,我们对贵所要求会计核查的问题进行了审慎核查,现说明
如下:
一、报告期内,猛狮科技研发费用大幅增长的主要原因之一包括解散原新能源车辆事
业部,原资本化的新能源汽车研发项目由于停止投入而转入费用。请补充说明前期研发费
用资本化的合理性及后期停止投入转入费用的合规性。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内容
前期新能源汽车研发项目研发费用资本化的合理性及后期停止投入转入费用的合规性。
2017-2018 年公司新能源汽车研发项目开发支出列示如下:
本期增加金额 本期减少金额
项目 2017.12.31 内部开发 确认为无 2018.12.31
其他 转入当期损益
支出 形资产
智能电动滑板 3,699,427.17 - - - 3,699,427.17 -
7 座新能源 SUV 技术开发 8,918,145.02 - - - 8,918,145.02 -
SUV 燃料电池开发 1,207,423.81 - - - 1,207,423.81 -
A01 改款车项目 5,449,276.07 - - - 5,449,276.07 -
戴乐电动汽车整车开发 31,336,320.07 - - - 31,336,320.07 -
纯电动高速汽车电驱动系统
1,332,246.68 - - - 1,332,246.68 -
及整车控制器
EV 两档自动变速器核心技术
689,320.39 - - - 689,320.39 -
开发
氢燃料增程式电动汽车开发 6,419,169.66 - - - 6,419,169.66 -
合计 59,051,328.87 - - - 59,051,328.87 -
各研发项目资本化开始时点、资本化的具体依据、截至上期末的研发进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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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支出资本化
项 目 名 称 资本化依据 2017 年末研发进度
时点
项目完成时形成电动滑板车
生产技术,开发出电动滑板车
智能电动滑板 2014 年 1 月 项目完结
样品,形成后通过批量生产进
行销售
外造型完成了第三轮油泥冻
结,内造型完成第一轮油泥评
技术论证可行,已进入实质开
7 座新能源 SUV 技 审,底盘平台数据 TG0 数据已
2017 年 6 月 发阶段,完成后将作为公司主
术开发 完成,部分零部件已与供应商
推产品
进行了初步交流,整车方案数
据完成 50%
技术论证可行,已进入实质开 已完成燃料电池系统 SDR、燃料
发阶段,完成后将作为公司 电池系统布置要求及接口定
SUV 燃料电池开发 2017 年 12 月
SUV 的配套产品,并出售给其 义、燃料电池系统各零部件数
他新能源汽车厂商 模设计等工作
技术论证可行,已进入实质开
A01 改款车项目 2017 年 5 月 发阶段,完成后将作为公司新 油泥模型已经研发成型
产品投放市场
项目完成时形成按国家标准
的纯电动乘用车生产技术,开
戴乐电动汽车整车
2015 年 6 月 发出适合批量生产的电动汽 电动车样车已完成
开发
车样车,形成后通过批量生产
进行销售
项目完成时形成按国家标准
已经完成 1、车身方案数据;2、
纯电动高速汽车电 的纯电动乘用车生产技术,开
内外饰方案数据;3、对各个系
驱动系统及整车控 2016 年 1 月 发出适合批量生产的电动汽
统的方案数据进行方案评审;
制器 车样车,形成后通过批量生产
4、各系统核心零部件 SOR 完成。
进行销售
项目完成时形成一款新型的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纯电动
EV 两档自动变速器 EV 两档自动变速器样机开发完
2017 年 7 月 车用两挡自动变速器,完成样
核心技术开发 成
机开发,形成后通过批量生产
进行销售
外造型完成了第三轮油泥冻
技术论证可行,已进入实质开
氢燃料增程式电动 结,内造型完成第一轮油泥评
2017 年 5 月 发阶段,完成后将作为公司全
汽车开发 审,底盘平台数据 TG0 数据已
新产品推向市场
完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
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2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
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
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公司根据上述原则,对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在发生的年度进行了逐一判断,猛
狮科技上述相关开发项目在使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同时在形成相关开发支出的时点具有完
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的意图;相关技术紧贴公司战略意图,主要为电池、新能源汽车、清洁
电力相关业务关键技术,能够在内部使用;在形成开发支出的时点具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
源和其他相关资源支持其完成开发并且有能力使用;公司对上述开发支出进行了按项目进行
了财务核算,能够进行可靠计量。因此猛狮科技对上述研发项目所发生的开发阶段的支出进
行了资本化。
2018 年,整体上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等变化、公司自身经营等原因,公司自 2018
年 8 月 2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以来,陆续出现了由于
债务违约而导致的公司相关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且上述融资债务大多未能续贷,进而对
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了重大影响,主要体现在缺少业务开展所需的资金,导致了公司部分业
务及员工的流失,已实质上严重影响公司原本经营计划的开展执行,使得公司未来经营计划
发生了重大改变,通过包括不限于出售转让、缩减规模、业务转型等方式对公司整体经营进
行调整,公司根据调整后的经营策略,中止整车生产业务,解散原新能源车辆事业部,聚焦
有限的资源于电池以及清洁电力板块,公司已没有继续推动新能源汽车生产制造等相关研发
项目的意图,且没有足够的资金、人力等资源完成新能源汽车板块等研发项目,上述研发项
目的开发支出在 2018 年度已不符合会计准则资本化条件,因此公司将上述开发支出转入当
期损益。
(二)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执行了如下程序:
1、我们对公司研究开发循环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有效性进行了解、评估及测试;
2、我们询问了公司相关人员相关研发项目进展情况,查阅了相关行业经济、政策信息;
3、获取了公司提供的相关研发项目的会议纪要、研发计划、委外合同、研发成果,获
取并复核了研发项目相关财务数据;
4、了解获取了公司针对研发项目未来推进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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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查结论
我们认为,基于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结合公司 2018 年度经营环境以及自身状况发生
的重大变化,公司前期研发费用资本化存在其合理性及后期停止投入转入费用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要求。
二、报告期内,你公司已解散原新能源车辆事业部,且研发人员数量较 2017 年度减少
27.83%。请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你公司研发投入金额较 2017 年度增长 15.67%的合理性,并说
明是否存在将未达到资本化条件的研发费用进行资本化的情况。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明确意
见。
(一)核查内容
报告期内猛狮科技研发投入金额较 2017 年度增长 15.67%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将未达到
资本化条件的研发费用进行资本化的情况。
2017-2018 年度公司研发投入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变动比例
研发投入总额 15,244.90 13,179.54 15.67%
研发投入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在电池方面的研发投入增加较多所致,其中,公司总部
各项研发费用比上年同期增加 1,049.53 万元,从事电池生产的子公司投入到电池及相关产
品的研发费用比上年同期增加 3,920.57 万元,从事其他板块业务的子公司对车辆运营系统、
逆变器、充电桩等其他研发项目研发费用支出比上年同期增加 1,159.70 万元。
公司 2018 年研发费用资本化金额为 2,334.90 万元,资本化金额相较 2017 年度 5,912.24
万元减少 60.51%。2018 年度资本化重大项目主要分为高性能高比能量锂电池开发项目(UCLA)
1,116.36 万元、18650 三元电芯开发项目 707.01 万元、相关微电网、储能等清洁电力相关
项目 526.94 万元,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第九条资本化的规定判断,
公司将上述研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进行了资本化,其余研发投入与项目因不能满足资本化
的五个条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于当期进行了费用化。
综上所述,公司研发投入金额较 2017 年度增长 15.67%是合理的,也不存在将未达到资
本化条件的研发费用进行资本化的情况。
(二)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执行了如下程序:
1、我们对公司研究开发循环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有效性进行了解、评估及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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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们询问了公司相关人员相关研发项目进展情况,查阅了相关行业经济、政策信息;
3、获取了公司提供的相关研发项目的会议纪要、研发计划、委外合同、研发成果,获
取并复核了研发项目相关财务数据;
4、了解获取了公司针对研发项目未来推进计划。
(三)核查结论
我们认为,报告期猛狮科技研发投入金额较 2017 年度增长 15.67%存在其合理性,不存
在未达到资本化条件的研发费用进行资本化的情况。
本专项说明仅作为猛狮科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报《关于对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 276 号)之回复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吉争雄
中国注册会计师:郭俊彬
中国 广州 二○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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